根据现有政策,应届生可通过积分落户上海市。小阳(化名)作为上海某高校2021年的应届毕业生,毕业后入职一家具有落户资格的文化公司,并请公司代为提交落户材料。然而,满心期待近半年后却落户失败。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特殊的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申诉期已过才发现落户失败
2021年,小阳毕业并入职一家文化公司,入职后就请公司代为提交了自己的落户材料。当年9月底,小阳向文化公司工作人员询问落户审批结果,工作人员查询后,将查询截图发给小阳,并发微信称:“系统显示申请结果为材料已接收,尚未出审批结果。”11月,小阳再次询问结果,文化公司查询后回复:“申请结果”仍为“材料已接收”。
时隔两个月,还是相同的审批结果,小阳不太放心,于是自己拿着公司查询到的审批结果截图前往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询问,中心给予回复表示需要再继续等待。之后的一段时间,小阳便未再向文化公司要求查询审批结果,也未再前往学生事务中心询问。
2022年2月9日,小阳再次请文化公司帮忙查询落户审批结果,此次文化公司查询到的是“申请结果”为“未通过”,公布日期为2021年11月29日。小阳和公司查询得知,审批结果未通过的原因是小阳提交的成绩单错误,而此时已超过30天的申诉期。
一审判决双方均需担责
小阳认为其落户上海的机会就这样错失,心有不服,于是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机构未予受理。小阳随后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文化公司应当为他未能落户承担相应责任,要求文化公司支付损失赔偿金10万元。
一审法院在审理中确认小阳落户失败的原因是成绩单上的一个选项勾选错误,导致材料上交后审核未能通过。法院认为,小阳从高校获取成绩单时,应对照相关规定要求进行必要的审核,小阳未能及时发现问题,自身存在一定责任,文化公司并无审核义务。
此外,小阳在最终结果出来之前,自身亦存在怠于持续跟踪办理进度的情况,对未能及时获取审批结果存在一定责任。而文化公司作为申办该事项且唯一享有查询获取结果渠道的主体,有义务在递交了小阳的申报材料后及时关注、获取申报的进度和审批结果,因此,文化公司对小阳落户失败亦承担相应责任。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文化公司支付小阳损失赔偿金5万元。
二审维持原判
文化公司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诉,要求法院撤销原判,驳回小阳的诉请。
上海一中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该文化公司是否应当为小阳申请落户过程中错过申诉时间承担责任。作为用人单位,文化公司在获知小阳对落户上海有积极要求时,已作出协助办理的意思表示,并应当对落户上海的申请程序做到明确知道。根据《2021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本市户籍办法》,用人单位是申请落户的唯一主体、是享有查询获取结果渠道的唯一主体以及对结果提出申诉的唯一主体。然而文化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怠于及时关注、获取申报的进度和审批结果,对错过申诉时间结果的出现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上海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审判长兼主审法官严耿斌表示,做好大学生就业工作对稳定就业市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落户问题对原籍非本市的大学毕业生亦有重要影响。用人单位虽无办理落户申报的法定义务,亦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有效及合法性不承担审核责任,但作为接受大学毕业生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起相应责任。
公司作为申报主体,应该熟知并掌握相关落户政策,在劳动者本人无法获取审核结果的情况下,应及时关注申报后续进展及结果。申请落户者对事关自己切身利益的重大事宜,首先应当作为第一责任人,确保申报材料内容的准确合规,及时沟通和提醒申报主体,跟进查询审核结果。
(作者单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