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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 | 社区公共空间谁做主?这些“侵占”行为需警惕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670

  社区公共空间是居民共同的资源。现实生活中,占用绿地建车棚、在楼道内堆放杂物、在景观处私搭晾晒等侵占公共空间的行为在很多社区司空见惯,相关邻里纠纷、物业纠纷、侵权纠纷亦呈现多发趋势。上述行为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责任如何划分?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通过相关案例,从法律角度解读这些侵占社区公共空间的常见情形,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助力和谐社区建设。

  业主不得擅自更改开门方向

  王某所购房屋入户门最初设计是内开式,原房主在征得邻居尹某同意后,将入户门由内开改为外开。两户门紧密相邻,呈90度夹角。王某购房后,在原房主装修基础上更换了房门,仍为外开式。

  装修期间,王某家的门经常开着,挡住尹某家的门,使尹某无法正常进出,造成极大不便。尹某向物业公司反映后,物业公司要求王某限期整改,将入户门调整为内开式,但王某一直没有配合整改。无奈之下,尹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将户门由外开改为内开。

  王某辩称,买房时入户门就是外开的,他从未更改开门方向。因装修进料,需要将房门开着,可能会对尹某造成一定影响。但现在已经装修完了,房门不会经常开,对尹某出行几乎没有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尹某和王某两家相邻,更改入户门开门方向会妨碍邻居安全出行,并对消防安全造成隐患。尹某对此前邻居更改入户门开门方向予以同意,但并不代表房门外开合理合法。王某购房时入户门即为外开,并不影响妨碍事实的认定,尹某要求王某更改开门方向,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支持了尹某的诉讼请求,要求王某将房屋入户门开门方向由外开改为内开。

  法官表示,入户门外的通道一般由业主共同共有,任何人不得私自将共有部分占为己有。实践中,有的业主为了方便和安全,将入户门由“向内开”改为“向外开”,在开门时实际占用了公共通道,对邻居的出行和安全造成不利影响。因此,为维护和谐有序的邻里关系,在未经得邻居同意且未消除安全隐患的前提下,业主应维持开发商交付房屋时入户门的原始状态,不得擅自更改开门方向。即使相邻住户愿意忍受不便,同意业主更改入户门开门方向,但妨碍事实和安全隐患仍然存在,权利人有权提出诉求要求恢复原状。

  每个人都有追求舒适生活的权利,但自由权利的行使也有界限。尤其在社区,居民生活在同一空间,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有很多交叉,邻里之间应秉持“与邻为善、以邻为伴”的理念,互谅互让、互帮互助,努力营造融洽的邻里关系,共建幸福和谐社区。

  占道“垃圾”被清理,业主索赔不予支持

  某小区的业主袁某将其房屋装修后剩余的油漆、瓷砖、塑料管等建筑材料堆放在楼道内,物业公司多次通知袁某清理,但袁某都以各种理由搪塞,长达1年多时间始终未清理。

  2021年3月,物业公司电话通知袁某限期清理其堆放的建筑材料,逾期物业公司将进行处理,并在小区公示栏张贴通知,要求全体业主将占用公共区域、公共空间的物品全部移走,否则将全部清理。袁某未及时清理,物业公司将部分过期的建筑材料倾倒在垃圾场,部分放置于保安亭。

  袁某认为,物业公司未经他同意擅自移走建筑材料,对他造成了财产损失,向法院起诉物业公司,要求赔偿5000元。

  物业公司辩称,袁某在楼道内长期堆放杂物,不仅妨碍其他业主通行,还存在安全隐患;物业公司已多次通知袁某移走,但他拒不清理;大部分建筑材料已过期或残缺,无法正常使用,物业公司将废旧物品进行清理是履行物业管理的职务行为,对部分建筑材料也进行了妥善保管,已经尽到了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袁某将大量建筑材料堆放在楼道内,对共同居住的其他业主造成妨害。在多次告知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对废旧物品予以清理,且对尚有使用价值的建筑材料予以保管,依约履行物业管理的行为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物业公司的行为并没有造成实际损失,袁某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法院驳回了袁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楼梯通道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不仅是业主的出行通道,也是消防安全通道。一些社区里,业主在门口摆放鞋柜、楼道放置婴儿车、楼梯口堆放纸箱等现象司空见惯,不仅影响公共卫生、妨害住户出行,还存在消防安全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高层民用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禁止堆放物品、锁闭出口、设置障碍物。

  法官提示,公共空间需要共同维护。社区环境直接影响居民的生活舒适度和幸福指数,文明社区建设需要每一位住户的参与。利用公共空间堆放私人物品,虽利己但不利他。公共空间也是文明的窗口,只有从自我做起,共守文明底线,文明社区才能从号召转化为生动实践。

  私挪围墙建小院,法院判决恢复原状

  某小区业主华某对房屋东墙外的小院进行改造,物业公司认为华某扩建时占用了公共绿地,要求限期整改,但华某并未停工。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物业公司将华某诉至法院,要求华某将院落外移围墙恢复原状,并恢复原有绿化。

  华某辩称,自己为了防盗安全考虑才将院落外墙加高并加装防护玻璃,私家小院的围墙属于业主个人所有,物业公司无权要求恢复原状。由于案涉小院的原始图纸已丢失,在法院主持下,原房地产开发公司根据产权证上的平面图,进行了现场测绘。经比对,最终确认了华某拆除小院围墙并向东扩建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华某购买的房屋带有院落,该院落归华某个人所有,华某有权进行改建。但改建行为不得侵占公共区域,也不能影响其他业主利益。华某在改建中,将院落围墙向东扩建2.35米,扩大了自有院落,侵占了公共场地,损害了社区居民的公共利益。最终,法院判决华某拆除现有围墙,恢复小院原有院墙。

  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社区都不同程度存在公共空间被占用问题,比如圈占绿地建庭院、种菜或停车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官提示,权利与义务是对应的,居民在行使“主人翁”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相应义务。要坚守权利义务边界,切莫贪图“小利益”而失掉“大素质”。

  不得以侵占公共区域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家住某小区1楼的业主黄先生,在客厅门前绿地上搭建木质结构,并用防落网覆盖,形成了高3米、占地面积8平方米的花架棚。楼上邻居沈女士认为,黄先生建的花架棚高度距离自己的房间卧室和阳台下沿不足1米,不仅遮挡了卧室和阳台的部分视野,而且因距离过近,花架棚木质横梁上可以承载成年人的重量,给自己家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影响了自己的生活安全性和私密性。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沈女士诉至法院,要求黄先生拆除花架棚。

  黄先生认为,花架棚主要用途是为了防止天台上的高空坠物砸伤家人,并且安装花架是经过物业公司允许的。法院审理认为,黄先生在房屋外搭建花架棚,占用了公共空间,未取得相应建设规划许可,且经法院现场勘验,黄先生搭建的花架棚顶部距离沈女士房屋较近,会对沈女士的正常居住、生活造成安全隐患。法院认为,黄先生可以采取合法措施维护自身权益,但不能损害其他人的合法利益。最终判决黄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拆除花架棚。

  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相邻关系的核心是容忍义务,目的是有效协调邻里之间的利害冲突,维持权利人之间的和睦关系,使邻里之间的权利义务获得有效平衡。但权利义务的平衡,并不要求一方无限制地容忍,容忍义务有合理的限度。也就是说,相邻各方不能以加害邻居的方法使用自己的不动产,如果给邻居造成妨害超过必要的限度,就可能构成侵权,需要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本社记者 李卓谦 □通讯员 瞿叶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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