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审理结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侯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3月23日16时10分许,被告人侯某持C1驾驶证驾驶中型仓栅式货车,在三原县境内行驶至渠家村段时,与前方向左转弯被害人汤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上乘赵某)发生碰撞事故,致汤、赵二人受伤、车辆受损,赵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通管理大队认定:侯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汤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侯某驾驶与其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未减速慢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发生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候某系初犯、偶犯,酌情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