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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 | 帮人私改燃气管道致爆炸 燃气公司两员工获刑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455

  为了一己私利选择铤而走险的人,最终总会“自食恶果”并受到法律的制裁。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天然气管道私自改装危害公共安全案,依法判决被告人雷某伟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刘某松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成都某燃气公司财产损失2367.76元。

  2022年3月,成都某燃气公司员工雷某伟私自承接了一餐厅的天然气管道改装业务,双方商定总价3万元,雷某伟先行收取王某支付的5000元,并联系刘某松进行私自改装作业,并转账4500元,让其购买天然气管道等所需材料,刘某松带着2名临时请的帮工夏某军和张某春,来到该餐厅开始“干活儿”。

  刘某松在店内的公共燃气管道上进行切割作业,拟将二楼燃气管道延伸至一楼,夏某军、张某春负责搬运管道等辅助作业,当天,事故便发生了:三人在作业过程中因天然气泄露引发爆炸,致在场人员四人受伤,造成财产损失6万余元。

  青羊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雷某伟、刘某松明知改装燃气管道需要履行正常的申请手续,为了个人利益而私自切割、改装公共燃气管道,破坏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追究被告人雷某伟、刘某松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伟、刘某松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雷某伟、刘某松对受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松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燃气安全的重要性与人民群众的安全息息相关,非法改装燃气管道会导致燃气泄漏进而有可能引发火灾甚至爆炸,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造成威胁。

  但现实生活中,总有人为了一己之私铤而走险,置他人的安全于不顾,通过本案,让大家了解违法改装燃气管道的危害和法律后果,同时也是对大家进行警示:不能为了贪图小利而私自找人违法改装燃气管道,给自己和他人带来安全隐患。燃气安全离不开人民群众的监督,我们应该积极关注燃气安全,提高安全意识,同时相关部门与企业也应该加强监管和宣传,共同维护燃气安全,为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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