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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法院宣判涉外人身保险范围模糊案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241

  本报讯(记者陈镇国 □刘清华 通讯员罗曼)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出境务工的人员越来越多。在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时,一定要明确保险责任范围,否则发生事故后可能引发受害人理赔被拒的纠纷。

  近日,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涉外人身保险范围模糊案件。2020年12月1日,严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从事技术员工作,主要工作地点在福州市。公司为严某等28名员工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21年2月13日,严某在公司派遣境外工作期间于境外的公寓住所外身故,调查结果是坠落。严某的家属向上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2021年6月24日,保险公司发出《理赔决定通知书》,以被投保人严某身故的国家不在投保时约定的国家范围为由,不予给付保险金。

  2021年10月,严某家属向仓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60万元、后事安排保险金15000元、救援服务97500元及逾期给付的利息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所出具的保险单中并未明确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具体国家,而是列举了一些国家为拒保地区,且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事故发生时该国处于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状态。被告辩称的严某发生身故事故的国家不属于案涉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不能成立。严某在保险期限内在境外意外身亡,且案涉保险合同并未指定受益人,故案涉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严某的遗产,由严某的法定继承人即原告继承。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60万元、后事安排保险金15000元。因严某被发现时已死亡,不存在救援,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救援服务保险金975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支付原告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60万元、后事安排保险金15000元及逾期给付的利息损失。

  该案主审法官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范围认定问题。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对于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就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确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本案中,保险公司仅列举一些拒保地区,没有明确说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国家,也没有特别提示投保人注意理解此项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因此需要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同时,企业在为员工投保时应注意,每一种意外险的保障范围以及责任免除都不相同,不在理赔范围内的事故会遭到保险公司“少赔”甚至“拒赔”。因此,应根据自身的需求详细了解与对比各种保险产品,明确保险责任范围,并清楚告知员工有关保险的条款条例,以免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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