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体健康是幸福婚姻的重要保障,双方在结婚登记前负有重大疾病的如实告知义务,隐瞒病情结婚是对对方的一种欺骗,也是对婚姻的不负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那么,患有乙肝是否需如实告知?未如实告知能否撤销婚姻?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一方患有乙肝,对方申请撤销婚姻关系的案件。
2020年7月,A女士与B先生因工作相识,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相处3年后,两人登记结婚。在领结婚证的同时,做了婚前体检。第二天,婚检报告显示B先生患有乙型肝炎。
A女士无法接受这一现实,她认为,B先生为了达到结婚的目的,故意在婚前隐瞒乙肝病史,为此两人争吵不断。B先生称:“我每年都做体检,根本没有查出任何疾病。”
随着矛盾不断升级,领证不到1个月,A女士就起诉至法院,以B先生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为由要求撤销婚姻。
在法庭上,A女士称,在与B先生相处3年多的时间里,B先生从未提过自己患有乙肝,直到领完证后,在婚检时查出乙型肝炎,担心会影响自己和后代的身体健康,所以坚决要撤销婚姻。B先生则表示,他对A女士有深厚的感情,从始至终都没有任何隐瞒,在婚检之前也确实不知道自己患有乙肝。
房山区法院认为,该案核心点是乙肝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可撤销婚姻的重大疾病。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的检查。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根据相关规定,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指定传染病是指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乙型肝炎不属于以上三类疾病,且该疾病并未严重影响B先生的正常工作和生活,所以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重大疾病范畴。A女士以B先生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为由主张撤销婚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A女士的诉请。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以案释法:
房山区法院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但是针对可撤销婚姻的重大疾病,基于医疗进步的不确定性,民法典并未详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相关规定,即使婚前患有重大疾病,也有结婚的权利和自由,但应当向对方如实告知。如果故意隐瞒,就侵犯了对方对配偶患有疾病的知情权。撤销婚姻的基础在于婚姻关系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也是一种欺骗。本案中,B先生所患的乙型肝炎不属于母婴保健法规定的三类不适宜结婚的疾病,且病情不足以对婚姻生活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所以,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重大疾病”范畴。
法官认为,婚姻是社会的基本单元,承载着情感、责任、信任和法律义务。作为一种社会契约,幸福婚姻根植于情感基础,而有情感首先就要彼此坦诚、相互信任,通过夫妻之间的情感依托和相互关爱维持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实现家庭幸福。所以,如果患有重大疾病在婚前应当如实告知,让对方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做出是否结婚的选择,否则可能面临婚姻被撤销的风险,也无法获得真正的幸福。(□本社记者 李卓谦 □通讯员 王润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