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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快递保价知多少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830

  当消费者快递物品时,经常可以看到保价服务的选项,许多消费者认为只要保价了,邮寄过程中出现多少损失快递公司就要赔偿多少,但实际上却不尽然。

  近日,北京的宋先生快递了一块价值1万元的手表,并按照1000元进行了保价,在运送过程中,手表发生损坏,维修费用刚好1000元,宋先生本以为自己可以获得全额赔偿,但快递公司却告诉宋先生只能获赔100元。北京的于先生更为苦恼,他快递的价值3万元的物品在邮寄过程中丢失,快递公司却告知他由于没有保价,仅能赔付他7倍的邮费,约150元。实际损失与获赔金额如此悬殊,令于先生难以接受。

  实际获赔的金额为何与保价金额有如此大的差距,这样设置的保价条款是否合理合法?在没有签署保价协议的情况下,消费者又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面对消费者对于保价服务的疑问,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社记者邀请到天津市西青区政府法制智库专家律师、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玥,为您揭开快递保价服务的面纱。

  什么是快递保价服务?

  在快递运输合同关系中,承运人与托运人约定保价条款,提供与托运人共同分担托运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服务,被称为快递保价服务。凡按保价条款运输的货物,托运人除缴纳邮寄费用外,还要按照规定缴纳一定的保价费。

  由于快递行业风险大,行业竞争激烈,有时运费与托运物价值相差较大,为了平衡托运人与承运人所承担的风险,在快递运输合同中一般都会有保价条款。当快递运输期间发生快件丢失、短少、毁损、内件不符等侵权现象时,若寄件人选择了保价服务,则可按照保价限额获得赔偿。

  在当前市场上,虽然不同快递公司提供的保价服务产品名称各异,如“足额保”“定额保”“基础保”等,但一般都可根据其保价金额的不同归为三类,即等值保价、不足值保价和超值保价。

  等值保价是指保价金额与物品的实际价值相符,例如物品价值2万元,保价2万元。不足值保价是指保价金额小于物品的实际价值,例如物品价值2万元,保价1万元。超值保价是指保价金额大于物品的实际价值,例如物品价值2万元,保价3万元。

  若寄件人未选择保价服务,首先应当依照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进行赔付,如果没有约定则需要进行补充协议或按照交易习惯解决。由于未保价订单的价款一般较低,快递公司如果按照物品实际价值进行赔偿,就会出现仅收取很少运费,却需要支付巨额赔偿的情况。因此,快递行业长期遵循的惯例是按照实际运费的相应倍数或某个固定金额进行赔偿,例如大多数快递公司会按照订单实际运费的3到7倍进行赔付。

  出现损失时为何无法按照保价金额全额获赔?

  快递公司对“保价”的解释与消费者的理解存在一定差异。消费者通常认为,当快件出现损毁情况时,如果购买了保价产品,快递公司就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进行赔偿。事实上,快递公司的“保价”规则是一种最高赔偿限额规则,赔偿以商品实际价值或双方约定的保价金额为上限,并非一定和保价金额相同。

  实际赔偿时,要根据消费者所选择的保价服务类型以及托运物的损毁情况来确定具体金额,最高一般不超过保价金额。赔付规则通常是“赔偿金额=实际损失/托运物价值×保价金额”。若保价金额大于托运物实际价值,则会在保价金额的范围内,以托运物实际价值为上限进行赔付。若双方有特殊的约定,则从其约定。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消费者出于邮寄成本的考虑,邮寄时会选择费用较为低廉的不足值保价服务。此种情况下,快递公司一般会按照托运物实际损失与物品实际价值的比例进行赔偿。上文中宋先生选择的就是不足值保价,实际损失是托运物实际价值的十分之一,因此,按照保价条款的约定,宋先生可以获赔保价金额的十分之一。

  相较于不足值保价,选择足值保价服务可以获得更多赔偿,但并不意味着一定可以获得保价金额的全额赔偿,赔偿金额也要依据托运物的具体受损情况来判定。如果托运物是遗失或完全损坏,那么快递公司会按保价金额的上限进行赔偿;如果托运物仅仅是部分损坏,那么快递公司仍会按照损坏比例进行赔偿。

  快递公司故意或过失导致物品损坏或丢失,保价条款是否适用?

  快递保价条款在实质上属于格式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若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该格式条款无效。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无效。这里的“免责条款”既可以理解为免除责任条款,也可以理解为责任限制条款。

  根据上述规定,快递公司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事由下,其与消费者签订的保价条款就是一种限制自身赔偿责任的条款,是在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其责任。此种情况下,保价条款归于无效,快递公司应当承担其造成的全部损失。

  如在快件的保管及运输过程中,快递公司在安全保障方面没有尽到充分的监管和保障义务,在管理上存在严重疏漏,导致快件毁损丢失,或快递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便利侵占、盗窃快件等,均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面对这种情形,消费者有权向快递公司索赔,或向人民法院诉请判定保价条款无效,由快递公司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在此过程中,消费者要注意及时收集、保留相关证据,如果面临“取证难”的问题,消费者有权要求快递公司提供相关证据,快递公司作为承运人,对快件运输的全过程以及货物损毁丢失的原因负有举证说明的责任。

  消费者应如何选择保价服务?

  消费者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选择适合自己的保价服务。但需要注意,在快递保价服务中,消费者享受权利的同时,还需承担相应义务。

  《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寄件人交寄贵重物品的,应当事先声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要求寄件人对贵重物品予以保价。该规定表明,寄件人交寄贵重物品时负有事先声明义务。

  当消费者计划通过快递托运价值较高的物品时,要提前考虑到可能发生的风险,购买适合自身情况的保价服务以规避风险。购买保价服务时,可以提前了解快递公司保价费收取标准,下单时联系承保快递公司,确认保价费用及其他相关注意事项,并仔细阅读快递公司提供的保价条款,按要求如实声明物品价值。

  同时,消费者要做好货损发生后的补救准备。由于货损实际发生时,经常发生快递公司认为消费者虚报快件价值、消费者无法证明丢失快件价值、消费者主张的快件价值与第三方机构认定价值不符等当事人就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所以消费者可以提前收集好能够证明快件价值的证据,以备支持自己的主张,维护自己的权益。

  此外,针对因未被快递公司提醒而没有购买保价服务的消费者,法律也有相关规定。《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寄件人填写快递运单前,应当提醒其阅读快递服务合同条款、遵守禁止寄递和限制寄递物品的有关规定,告知相关保价规则和保险服务项目。因此,如果快递公司在邮寄时未明确提醒消费者对重要物品进行保价,导致消费者没有购买保价服务,属于未尽到提示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生货损,消费者可以根据实际损失的物品价值主张赔偿。(□本社记者 李卓谦 □见习记者 张若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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