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网讯(□高卉衍 通讯员贺海军)近日,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禁猎期非法狩猎国家“三有”野生动物案。
2023年6月至7月,张某伙同韩某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猎捕工具,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准格尔旗靠近府谷县大昌汗镇附近的山上,非法狩猎44只野生动物。其中狗獾两只、野兔41只、野鸡1只,后韩某食用、送人6只野兔,剩余35只野兔、两只狗獾、1只野鸡存放于其在大昌汗镇富民街八号院租住的家中。
经鉴定,涉案野生动物均系国家规定的“三有”野生动物,即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三有”野生动物是国家宝贵的自然资源,是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改善自然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在生态、经济、文化、科学研究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且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狩猎或者破坏。
经审理,法院认为张某、韩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韩某有自首情节,张某有坦白情节,且均自愿认罪认罚。最终,府谷县法院综合犯罪事实、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犯罪前科、累犯等情节,对二人以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