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女士与金先生于2005年登记结婚。2020年3月,金先生因业务往来与孙小姐频繁接触并发展成为情人关系,金先生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共计80万元赠给孙小姐。但纸终究包不住火,彭女士发现金先生出轨并擅自赠送婚内财产后,将金先生与孙小姐二人起诉至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诉请二人之间赠与行为无效,孙小姐归还受赠的8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金先生与原告彭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被告孙小姐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且未经彭女士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孙小姐,此行为显然违背了公序良俗,严重损害彭女士正当权益,故该赠与行为无效。法院遂判决确认金先生向孙小姐赠与80万元的行为无效;判决孙小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彭女士返还80万元及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夫妻一方基于不正当男女关系,擅自将财产赠与“第三者”的行为,是无效的。所以,无过错方要求“第三者”返还受赠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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