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是某中学食堂的一名炊事员,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致残。但在索赔过程中发现,学校未给自己缴纳工伤保险。那么,徐某本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能否受到法律保护?学校是否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近日,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上述案件。
徐某于2015年2月起在山阳县某中学食堂从事炊事员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9年9月,学校餐饮部与徐某签订《从业人员食品安全责任书》;2020年3月,该校与徐某签订《聘用炊事员合同》,并约定若徐某不按规定操作,所造成的一切安全责任事故,由徐某负责。
2020年6月,徐某用和面机和面时,右手被和面机绞住,致右上肢受伤,共花费8万余元进行治疗。2021年4月,徐某花费3万余元安装假肢。2022年2月,经陕西公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右上肢损伤属五级伤残;徐某右上肢假肢安装费用预计为每次2.8万元,根据具体使用情况每4年适时更换一次。
2022年7月,徐某向山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中学支付工伤赔偿。学校则认为,徐某虽然在工作中受伤致残,但其是炒菜工,非主食工,其受伤超越了工作岗位,自身存在过错,故对徐某主张的各项赔偿请求数额不认可。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徐某与某中学自2015年2月至2022年5月之间具有劳动关系,由某中学向徐某支付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费用共计75万余元。学校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自2015年2月到某中学从事炊事员工作,双方虽然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徐某在工作期间从事某中学安排的炊事员工作并领取报酬,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学校管理,双方系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的情形,应认定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徐某工作岗位虽为炒菜组,但其从事的和面工作也属学校餐饮部工作内容,是徐某本职工作的延续,徐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并获得工伤赔偿。某中学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为雇工缴纳工伤保险,徐某发生工伤事故,依法应由学校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相关费用。一审法院认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符合法律规定,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依法用工,既是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是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单位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通讯员 文改云 李从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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