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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修武县法院审结一起宅基地排除妨害纠纷案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675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网讯(□孟宪超 通讯员司铃云)近日,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宅基地排除妨害纠纷案。

  因老宅基地前2.3米出路通行纠纷,董某将邻居蒋某诉至修武县法院。原告董某向法院提交了宅基地1955年修武县人民法院裁定书及1974年修武县革命委员会证明交纳的宅基地使用费和勘丈、办证费凭证,证明其对涉案老宅基地缴纳的各项费用,以此对案涉宅基地及地上物享有使用权、所有权。被告蒋某认为诉争的所谓2.3米出路其实际建房已占有使用。

  为了解案件实际情况,化解矛盾,法官经现场勘验,发现诉争宅基地目前处于荒芜状态,未见建筑存在,仅存在少许残缺院墙。双方不能认定房屋所有权,达不成和解。

  修武县法院认为,该案系排除妨害纠纷。排除妨害的请求权基础是享有合法物权,且主张享有合法物权进而要求排除妨害的一方,应对其主张积极成立的事实负担举证责任。董某主张依据其父亲的购买及长期居住的事实,结合向所在村委会缴纳相应宅基地费用的行为,对涉案宅基地享有合法使用权。但其未提交获取涉案宅基地的相应购买手续,亦未完成长期占有居住的事实,亦无法证明缴纳宅基地费用系针对诉争宅基地;根据在案的当事人的陈述,诉争宅基地的权属存在争议。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董某亦未向该院提交人民政府对诉争宅基地的处理决定。根据董某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达到支持其诉讼主张的证明要求,法院依法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驳回了董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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