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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业主申请安装充电桩 法院:物业应予以配合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551

  近年来,新能源汽车因其环保、节能、外观设计先进的特点,收获了不少消费者的喜爱,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购买新能源电动汽车,但在新能源汽车销量迅猛增长的情况下,却出现了喜提爱车却无法充电的难题。近日,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刘先生系聊城某小区业主,其购买了该小区的地下停车位。2021年4月,刘先生购买新能源汽车,为自身使用便利,准备在自家车位上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但在办理安装充电桩的过程中,却遭到小区物业公司的拒绝。

  物业公司认为,首先,刘先生在车位安装充电桩的事项,系对小区附属设施的改造事项,需经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同意,因此刘先生办理安装充电桩的手续不齐备。其次,目前小区地下停车库并不具备安装充电桩的消防条件,若刘先生要求安装充电桩,应当经过消防部门审查,符合消防条件后再安装。最后,刘先生与小区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并未对小区物业公司是否有义务证明盖章进行明确约定,故协助刘先生办理安装充电桩并非物业公司的法定义务。据此,物业公司对刘先生安装充电桩的要求不予配合。经过多次沟通无果后,刘先生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于其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刘先生对其自有车位享有专有权,其安装充电桩事项,不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二,鲁发改能源【2020】第1254号《关于加强和规范我省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对申请方提出的充电基础设施安装申请,按程序进行登记并出具证明,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图纸资料,协助现场勘查、施工,无相关部门书面认定意见,不得以安全、电力容量不足等理由,阻挠业主安装自用充电桩。该案小区物业公司在没有相关部门书面认定意见的前提下,不得以此为理由阻碍刘先生协助安装充电桩的合理请求。

  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合同目的实现的方式履行。对于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内容,小区物业公司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有利于合同目的实现的方式向刘先生提供物业服务。刘先生系小区业主,小区物业公司系物业服务的提供方,安装充电桩是新能源汽车实现使用目的不可或缺的设备。物业公司将充电桩拒之门外,显然不符合物业合同目的的实现,更不利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幸福感的提高。

  综上所述,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聊城某小区物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原告刘先生向国家电网申请安装充电桩自有车位的证明上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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