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在健身房做空中瑜伽时,从吊绳坠落造成十级伤残,与健身房就赔偿事宜协调未果,王女士将健身房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损失共计30余万元。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健身房赔偿12.5万元。
原告王女士诉称,其在健身房办卡锻炼,在第八次空中瑜伽操课运动时,从吊绳坠落,造成肩部脱臼骨折,严重影响日常生活及后续健身活动。事故发生后,其独自拨打120救护车送医急救,健身房也未派人陪同。其在该健身房进行健身活动,健身房作为提供健身服务的场所,应对健身活动进行辅助指导并有救护保障义务,以防参加健身活动的人员受伤,故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
被告健身房辩称,其已尽到安全告知义务、保障义务、救助义务,在王女士受伤后及时妥善处理。王女士受伤是她自身过错造成的。作为一名成年人,且已健身多次,王女士对高空瑜伽的风险应有足够的认知,应当知晓空中瑜伽练习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健身房明确告知应着运动服健身,听从教练的指导锻炼,禁止拍照,绝对不能松手。王女士未按照规定佩戴手套,未穿运动服,在不熟练新动作的阶段,趁教练指导其他学员时擅自拍照,手打滑后摔落,王女士对自己受伤具有重大过错。从危险预防、事后救助等多方面,其已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并且态度积极地解决后续事宜。
王女士申请伤残鉴定,鉴定结论为,因从瑜伽绳坠落造成左肩关节脱位伴肱骨大结节骨折,致左肩关节活动功能部分受限,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健身房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在其开办的瑜伽课程上,学员王女士在尚未从高空吊绳瑜伽上安全下绳的情况下,教练即转身去辅导其他学员,该行为本身已经足以认定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同时,王女士作为成年人,在做此类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运动时,未经教练允许擅自找其他学员拍照,其自身对摔落受伤亦明显存在过错,应减轻健身房的侵权责任。综合考虑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减轻的比例为30%为宜。最终法院判决健身房赔偿王女士12.5万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中健身房作为专业健身机构,对于健身者来说系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当对健身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包括提供适当安全的健身场地,专业健身教练等,在进行危险性较大的健身活动时,应当控制学员人数或者增加教练人数,以保证教练能更好地照顾到学员。健身者作为成年人,是自己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在进行如本案中涉及的高难度健身动作时,应当专注谨慎,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进行健身活动。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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