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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自家车位安装充电桩遭拒 法院判决物业协助办理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09

  中国法院网讯(陈芳)新能源汽车因节能经济环保的特点,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喜爱。不少市民购买新能源汽车后却发现,物业不让在自家车位上安装充电桩,怎么办?近日,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案,就充电桩安装问题作出了判决。

  业主吴某于2020年在三明市区购买了一套住宅及车位一个。2022年,吴某购买了一部新能源汽车,想在自己的车位上安装充电桩。吴某在办理安装充电桩相关手续的过程中,请求物业公司在其提供的允许施工单上盖章,但物业公司认为,该小区在规划建设时,并没有建设车位相应的电动车充电的基础设施及路线,对于车位是否符合安装要求,能否进行安装施工,所应安装何种规格的充电设备,如何牵引线路,这类专业方面的数据,均应由电力公司确认,物业公司无权决定充电桩基础设施的建设,故拒绝在申请材料上盖章。物业的拒绝导致充电桩安装流程无法进行。吴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物业公司协助其办理充电桩安装手续。

  三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业主依法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对保障能源安全、促进节能减排、防治大气污染等,具有重要意义。充电设施建设是电动汽车应用推广的重要举措,业主要求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物业服务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加以阻挠,且应予以配合。充电桩的实际安装还需以供电企业的现场勘察结果,确定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安装条件、具体应如何安装,应根据供电企业勘察结果确定,并接受相关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物业服务公司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证明,也不等于其放弃相应物业管理,车位实际安装、使用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过程中出现侵权等不当行为时,物业服务公司仍可及时行使物业管理权力,予以纠正、制止。故法院判决物业服务公司协助吴某办理充电桩安装手续。

  【法官说法】

  随着新能源汽车的普及,要求在旧小区停车位加装充电桩的而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近年来,民法典规定的绿色原则在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上,发挥着日益突出的作用。

  本案中,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配合业主在自家车位安装充电桩,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绿色原则。因引发纠纷的原因还有一个是供电企业要求盖章的《车位及允许施工证明》内容不规范,三元法院为此向电业局出具了相应的司法建议,电业局也予以回复并改进,有效减少此类纠纷的进一步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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