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受到市场追捧,涉及虚拟货币的法律问题也不断涌现。其中一个问题是,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能否用于支付员工工资?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宣判的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明确回应了这一问题。对于本案中被告公司希望用虚拟货币支付拖欠工资的要求,法院不予支持,判决公司以人民币支付。记者采访本案承办法官,解读虚拟货币支付工资的违法性及风险性,并给予用人单位和员工相关风险提示。
拖欠工资奖金能否补发虚拟货币
2019年5月20日,沈某与北京某网络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担任该公司产品副总裁,属于公司高管,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月薪5万元。双方还约定公司全年发放14个月工资以及目标绩效奖金、年度绩效奖金、加班费。
工作一年后,2020年6月,沈某向公司提出离职,公司以项目未完结为由,与其协商离职时间定于项目完结为止,也就是2020年10月,并承诺支付2020年10月的全额工资。
沈某一直在该公司工作到2020年10月17日。项目完结后,公司并未支付2020年10月全额工资,同时拖延支付2019年5月20日至2020年10月17日期间“14薪”部分工资以及目标绩效奖金、年度绩效奖金、加班费,共计50余万元。
2020年11月,公司办理注销登记。于是沈某将该公司两名股东胡某、邓某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两位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记者了解到,虽然按照此前《录用通知书》的内容,双方约定按照人民币的标准发放月工资,不过,在该公司工作的一年中,扣除社保、公积金后,沈某的工资实际分为人民币和虚拟货币USDT两种方式发放,即5万元工资一部分以人民币支付,一部分以虚拟货币USDT发放。
据了解,USDT是指泰达币,属于虚拟货币,可在境外交易平台上兑换美元。由于虚拟货币的兑换比率有波动,所以该公司每月支付给沈某的泰达币数量不固定。经过双方确认,人民币已经发放至2020年10月,泰达币已经发放至2020年9月。
今年4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公司拖欠沈某的工资、奖金是以人民币支付还是虚拟货币支付,是案件的争议焦点之一。
沈某认为,泰达币不是国家法定货币,无法在国内市场流通,公司在《录用通知书》上明确以人民币形式发放工资,要求公司以人民币补发拖欠的工资和奖金。被告胡某则认为,沈某在公司任职期间,对以泰达币发放工资并无异议,公司还应该按照惯例以泰达币支付。
以虚拟货币支付工资不合法
今年6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一审宣判,支持沈某部分诉求,判决胡某、邓某以人民币方式共同支付沈某拖欠的工资以及目标绩效奖金、年度奖金等共计27万余元。
据了解,一审宣判后,胡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记者通过梳理中国裁判文书网相关判例发现,虽然相关案例并不多,但以虚拟货币形式支付工资,通常难以得到法院的认定和支持。
实际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工资应以法定货币即人民币形式发放,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关于“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规定在多地工资支付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中也有明确规定。有的地方性法规如《珠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中,还特别强调“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
另外,2021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规定,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即是依据上述法律支持沈某要求以人民币支付拖欠工资、奖金的诉请。本案承办法官、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审判员李文丹介绍,比特币、以太币等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因此,本案所涉及的泰达币作为虚拟货币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流通,胡某称应以虚拟货币支付工资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既然使用虚拟货币发放工资不合法,那么有必要对虚拟货币的范围进行界定。
李文丹介绍,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作出概括性、指引性规定。具体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范围需要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其内涵也会随着实践进一步明确。本案所指的虚拟货币主要指具备“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特点的虚拟货币,比如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
实践中,若企业与职工协商达成一致,以虚拟货币形式发放工资,是否合法?李文丹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我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虚拟货币被明确禁止流通,因此即使双方达成协议同意以虚拟货币发放工资,也违反法律规定。
法官给予用人单位和员工相关风险提示
实践中,使用虚拟货币支付工资往往存在诸多法律风险。
李文丹介绍,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如果使用虚拟货币支付工资,可能面临相关行为被认定无效,需另行补发工资的风险。同时,如果用人单位持有大量虚拟货币并发放工资,可能还存在扰乱金融秩序的风险并被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实践中已有用人单位承担了补发工资的风险。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年审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针对其中的工资争议,尽管公司一方是按员工的提议,将其中一个月的部分工资以泰达币的形式发放,公司一方也提供了虚拟货币充值记录证明工资已足额支付,员工一方也认可收到了虚拟货币,但认为公司发放的虚拟货币是奖金,和工资没有关系,否认收到的虚拟货币是工资。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涉案公司以虚拟货币支付工资违反法律规定,且员工一方否认上述款项是支付工资,所以对于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判决公司一方支付工资差额。
使用虚拟货币支付工资的法律风险不仅仅针对用人单位,对于接受以虚拟货币形式发放工资的员工来说,也有巨大的法律风险。
2019年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中,对于员工要求被告公司将承诺发放的IOB代币(虚拟货币的一种)奖励折算成人民币支付的诉讼请求,虽然提供的相关证据能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确实承诺以IOB代币作为奖励,但法院认为IOB代币是虚拟货币,其价值存在不确定性,员工要求被告公司支付IOB代币折价款的请求没有依据,驳回此项诉讼请求。
另外,记者注意到,2021年上海法院审理的多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中,关于员工和被告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争议中,由于公司是以虚拟货币形式支付工资,法院以虚拟货币支付工资难以证实被告公司“按月有规律地发放劳动报酬”为由,进而结合其他因素,认定员工与被告公司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成立的构成要件。
李文丹称,虚拟货币通常在境外平台进行交易,用人单位如果用虚拟货币支付工资,也只能通过境外平台向员工支付。因为虚拟货币相关交易在我国是违法、禁止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诉讼中提交的在境外平台支付虚拟货币的证据可能难以被法院采信。
若企业不顾员工反对,以虚拟货币形式发放工资时,员工该如何维权?李文丹说,员工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就以虚拟货币发放工资向用人单位提出异议,也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另外,员工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以人民币支付工资。
李文丹提醒,用人单位应该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用人民币向员工发放工资。劳动者若同意用虚拟货币发放工资,也面临相关行为被认定无效、获得的虚拟货币无法流通等风险,因此应该明确立场、要求用人单位以人民币支付工资,保护自身权利。(□本社记者 潘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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