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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北京二中院联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发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945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为预防和减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加强“府”“院”联动,建立联合发布典型案例长效机制,定期选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的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案例1:承租人自行搬离房屋并明确表示放弃房屋内所有物品的,出租人应当及时收回房屋,防止损失扩大。   2021年5月11日,赵某与甲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甲公司涉案档口用于经营麻花制作及冰激凌销售。后赵某擅自搬离涉案档口,并将部分设施设备遗留在涉案档口中。2021年6月,赵某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由出租方赔偿各项损失等。甲公司提出反诉,要求赵某返还涉案档口并支付欠付租金及占有使用费。经审理查明,涉案档口并未上锁,赵某在一审庭审中明确表示放弃档口内的所有设施设备,但法院释明后,甲公司未及时收回涉案档口。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承租人赵某没有合同解除权,其擅自搬离涉案档口的行为构成违约,其未与出租人办理档口交接,视为承租人未交还租赁标的物,应当继续支付合同解除前的租金及合同解除后的占有使用费。关于支付占有使用费的期间,虽然赵某没有合同解除权,但其明确表达了不再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思并搬离涉案档口,甲公司认可赵某承租的档口并未上锁,虽然赵某在涉案档口内遗留部分物品,但赵某在2021年11月4日的庭审中明确表示放弃涉案档口内的所有物品。此时,甲公司作为守约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及时收回涉案档口。甲公司在赵某明确表示放弃涉案档口所有物品且有能力控制涉案档口的情况下,未及时收回,客观上放任了损失的扩大,其不得就此后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法院考虑甲公司收回涉案档口亦需要一定时间,酌情确定赵某应当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向甲公司支付一定房屋占有使用费,之后的档口空置损失属于甲公司未采取适当措施导致的扩大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2:出租人以承租人违约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搬离房屋,承租人按照要求实际搬离并通知出租人的,即使未依约办理交接手续,出租人亦应当及时收回房屋,防止损失扩大。   刘某将涉案房屋出租给薛某作为居住使用。因薛某未按时支付租金达到合同约定的解约条件,刘某于2021年9月3日向薛某发出解除通知书,并要求薛某于9月10日之前搬离涉案房屋。后双方协商未果,薛某于9月17日搬离涉案房屋并微信告知刘某,但未按要求与刘某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刘某以薛某未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为由一直未收回涉案房屋,直到诉讼期间在法庭主持之下才于2022年2月份对涉案房屋进行交接。现刘某提起诉讼,要求薛某支付2022年2月之前的房租及占有使用费。薛某抗辩称其已经于9月17日搬离涉案房屋,不应支付之后的房租或占有使用费。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在刘某明确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薛某搬离涉案房屋的情况下,薛某已经实际搬离涉案房屋并及时告知刘某,虽然双方未办理交接手续,但刘某作为守约方,亦应当在薛某搬离后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及时收回涉案房屋。其以薛某未依约交接为由拒绝收回涉案房屋,客观上放任了损失的扩大,其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据此,法院综合考虑薛某未与刘某办理正式交接的事实以及应当给予刘某合理的收回房屋的时间,对于薛某应当支付的房屋占有使用费予以酌情确定。对于刘某主张的过高的房屋占有使用费,系刘某未采取适当措施导致的扩大的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3:出租人起诉要求承租人腾退房屋,承租人在诉讼期间同意腾退的,出租人应当及时收回房屋,防止损失扩大。   张某承租朱某涉案房屋用于居住使用,因张某未按时交付租金达到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朱某于2022年1月12日向张某发出解除通知,要求张某腾退涉案房屋并支付拖欠的房租和占用费。后张某继续占用涉案房屋,朱某遂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腾退涉案房屋并支付拖欠租金和占用费等。一审法院经审理,于2022年10月30日作出判决:解除双方合同,张某腾退涉案房屋并支付拖欠的租金以及实际腾退涉案房屋之前的占有使用费。一审判决作出后,张某先后通过微信和短信的方式4次联系朱某,要求于2022年11月30日交还涉案房屋,但朱某均不予理会。2022年11月30日,张某将涉案房屋腾空,并再次联系朱某进行交接,但朱某仍然置之不理。二审中,朱某称因房屋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收房标准,故不同意接收房屋。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朱某作为守约方,在张某已将涉案房屋腾空并多次通知返还房屋的情况下,应当及时收回涉案房屋以防止损失继续扩大,如果其认为尚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收房标准,可以通过另行主张损失的方式解决,而不能一味拒绝收房,否则其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法院给予朱某一定的合理收房时间,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酌情确定张某应当向朱某支付的房屋占用费金额,之后的房屋空置损失属于朱某没有采取适当措施导致的扩大损失,其无权要求张某赔偿。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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