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近日,第四批15件中国环境资源司法案例刊载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环境法数据库及相关门户网站,北京四中院审结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诉朱某良、朱某涛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成功入选该批案例。该案的示范作用让国际社会充分了解中国环境司法理念和裁判规则,对于传播中国环境司法声音、提升中国环境司法形象,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详情 2015年10月-12月,朱某良、朱某涛在承包土地内非法开采建筑用砂8.9万立方米,价值人民币446.9万元。经鉴定,朱某良二人非法开采的土地覆被类型为果园,地块内原生土壤丧失,原生态系统被完全破坏,生态系统服务能力严重受损,确认存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机构确定生态环境损害恢复方案为将损害地块恢复为园林地,使地块重新具备果树种植条件,恢复工程费用评估核算为225.5万元。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以朱某良、朱某涛非法开采造成土壤受损,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本案刑事部分另案审理)。 2020年6月24日,朱某良、朱某涛的代理人朱某某签署生态环境修复承诺书,承诺按照生态环境修复方案开展修复工作。修复工程自2020年6月25日开始至10月15日完成。北京市房山区有关单位对该修复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现场勘验,均认为修复工程施工程序、工程质量均符合修复方案要求,已重新具备果树种植条件。 上述涉案土地内存在无法查明的他人倾倒的2.1万立方米渣土,朱某良、朱某涛在履行修复过程中对该部分渣土进行了环境清理支付工程费用75.4万元。 裁判结果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民事判决:朱某良、朱某涛对其造成的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朱岗子村西的1.4万平方米土地生态环境损害承担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确认朱某良、朱某涛已根据《房山区朱某良等人盗采砂石矿案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书》确定的修复方案将上述受损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已履行完毕)。朱某良、朱某涛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65.3万元;朱某良、朱某涛在履行本判决第一项修复义务时处理涉案地块上建筑垃圾所支付费用75.4万元折抵其应赔偿的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65.3万元。朱某良、朱某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鉴定费11.5万元。朱某良、朱某涛在一家全国公开发行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赔礼道歉的内容及媒体、版面、字体需经本院审核,朱某良、朱某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并于审核通过之日起三十日内刊登,如未履行上述义务,则由本院选择媒体刊登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朱某良、朱某涛负担。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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