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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利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147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统一裁判标准,强化个人信息司法保护,尤其是对举证责任分配、公益诉讼等问题进行了统一规范。      强化信息处理者的举证责任      《规定》第六条明确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在尊重一般民事举证责任基础上,适度强化了信息处理者的举证责任。      首先,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要遵循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请求信息处理者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确定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依据上述规定,当事人欲主张其权利受到损害时,应当对其权利受到侵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如信息处理者存在侵害行为、侵害行为造成损害后果、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间的因果关系以及信息收集主体的过错等进行举证。不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十八条已规定了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过错推定责任,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过错责任规定规则的确立,将免除当事人对信息处理者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      其次,强化信息处理者的举证责任,信息处理者应就其信息处理行为的合法性承担证明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信息处理者没有征得特定当事人的同意、公开或明示信息处理存在问题或存在过度处理等情形时,即存在侵犯当事人个人信息权的侵权行为。因此,如果依据民事举证责任的一般分配规则,存在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应当由当事人承担。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信息处理者主张其行为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就此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依据该规定,信息处理者应就其信息处理行为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以及已征得当事人同意、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等事项承担举证责任。这强化了信息处理者的举证责任,将侵权责任要件中侵害行为的证明责任转移至信息处理者一方。      最后,信息处理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六条规定了信息处理者的免责事由,《规定》第六条第三款对此予以确认,规定“信息处理者主张其不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就其行为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情形承担举证责任”。《规定》第五条对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六条的内容作了细化。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六条规定了信息处理者不承担责任的三种情形,《规定》第五条将其细化为5种,特别是对“维护公共利益”条款进行了细化,将其细化为“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而处理人脸信息的”“为维护公共安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公共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和“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人脸信息的”三种情形。      将人脸信息侵权纳入公益诉讼      《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信息处理者处理人脸信息的行为符合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时,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将人脸信息侵权案件纳入公益诉讼范围,有助于降低个人维权难度和诉讼成本,减轻被侵权人的诉讼负担。理解该条款时,应注意如下三个方面:      提起公益诉讼的前提是人脸信息侵权行为损害了公共利益。从传统观点来看,自然人人脸信息似乎只关乎个人利益。但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人脸信息涉及的信息主体数量日渐庞大,关乎众多群体的权益,且人脸信息往往关联绑定着信息主体的住址、身份、行踪等其他信息,通过算法可以判断其社会关系。当大量人脸信息被非法处理时,会侵害到特定信息主体和不特定的潜在受害者的利益。同时,人脸信息作为敏感信息中的生物识别信息,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如果遭到侵害,其带来的负面影响可能伴随信息主体终身。同时,在数字经济时代,人脸信息具有财产属性和巨大的经济价值,发生大规模侵权后也会危害社会经济秩序。因此,当人脸信息侵权行为侵害不特定多数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信息主体人身、财产安全危险时,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有权提起人脸识别公益诉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应当包括检察机关、消费者保护协会等组织。比如一些经营性场所非法使用人脸识别技术标记到访顾客,既侵犯个人信息权,也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和检察机关都可以作为主体提起公益诉讼。此外,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二审稿,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和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也可以就个人信息侵权提起诉讼。      人脸信息侵权公益诉讼在民事、行政以及刑事领域中均可提起。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有关机关和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在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院可以启动行政公益诉讼,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当人脸信息侵权行为涉嫌犯罪时,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作者单位:南开大学法学院)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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