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王蓉)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3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旨在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效应,彰显海事司法在化解国际海事纠纷、维护航运秩序、促进海洋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
此次发布的案例共5个,分别为利比里亚某公司与印度尼西亚某公司船舶买卖合同纠纷案、“德某”轮与“长某”轮船舶碰撞、海难救助等系列纠纷案、新加坡某航运公司与利比里亚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案、某财保广东分公司与利比里亚某公司、福建某船务公司等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某远洋渔业公司诉晋江市农业农村局渔业行政给付案。
据了解,此次发布的案例注重实质性化解纠纷,全面打造海事纠纷解决优选地。近年来,越来越多外国当事人选择中国法院解决争议,“东方经验”在国际海事纠纷解决中的独特优势愈发显现。如利比里亚某公司与印度尼西亚某公司船舶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当事人主动变更原合同约定的外国仲裁条款,重新约定争议由中国海事法院管辖并最终达成和解。在“德某”轮与“长某”轮船舶碰撞、海难救助等系列纠纷案中,一揽子化解碰撞、海难救助、货物运输等关联纠纷,保障长江黄金水道畅通,是海事司法贯彻“实质性化解”理念,践行新时代海上“枫桥经验”,保障航运安全和加强环境保护的生动实践。
为明确裁判规则,不断提升海事司法国际影响力,本次发布的案例为深入实施海事审判精品战略,审结有规则指引作用、有助于推动法治进程的海事精品案例。在新加坡某航运公司与利比里亚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中,中国海事法院依法行使管辖权,受理域外发生的船舶碰撞责任纠纷案件,驳回当事人以“不方便法院”为由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为新民事诉讼法新增条款的准确适用提供参考案例。在某财保广东分公司与利比里亚某公司、福建某船务公司等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中,准确理解和适用《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和我国海商法关于海难救助的规定,进一步明确船长或船舶所有人签订救助合同的法定代理权或紧急代表权的审查标准,既体现了对船长及时决定寻求救助的支持,也引导船长应当谨慎行使权利。
此外,此次发布的案例体现了,海事行政诉讼支持监督海事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进行政执法统一尺度,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如某远洋渔业公司诉晋江市农业农村局渔业行政给付案中,行政机关未能正确解读有关法律规定和国家政策精神,海事法院积极引导海事机关在行政管理中“有为有度”,促进远洋渔业发展的利好政策落实落地,充分发挥专项补助资金激活海洋经济的积极作用,为远洋渔业的可持续发展,促进海洋新质生产力加快形成提供有力司法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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