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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卖出银行卡致他人被电信诈骗,多名被告被判刑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658
北京房产律师 |

  4月1日上午,密云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6起案件中的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宣判后,6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不上诉。

  密云法院通报,这批案件中的5起涉及买卖银行卡。2020年7月至10月间,被告人陈某纠集被告人王某、张某、冯某等人,与另一被告人白某,在常某(另案处理)的指使下,多次从辽宁沈阳来到北京密云办理多张银行卡和U盾,并出售给他人,后他人使用这些银行卡实施几十起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致使上海、重庆等多个地区的被害人被骗,总诈骗金额达到200余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王某、张某、冯某和白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另有1起案件为制作虚假网络贷款类手机APP导致他人被骗。2020年8月至12月间,被告人田某在不明他人身份、未核实资质与用途的情况下,有偿为他人制作“某某分期”等100余个虚假的网络贷款类手机APP,并获取违法所得50500元。后他人利用这些虚假APP实施多起网络诈骗,给多个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王某、张某、冯某以及白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被告人田某有偿为他人打包虚假网络贷款类手机APP用于实施犯罪活动,情节严重,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王某、张某、冯某、白某、田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最终法院根据6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白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冯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田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对作案工具与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宣判后,6名被告人均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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