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头沟一对夫妻登记结婚后,妻子杨女士发现丈夫张先生有精神病史。杨女士向门头沟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张先生支付损害赔偿5万元。近日,门头沟法院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之规定,一审判决二人离婚,并由张先生向杨女士支付2万元损害赔偿。本案是门头沟法院首例适用民法典新规定审结离婚损害赔偿案件。
案情回顾
杨女士和张先生于2018年登记结婚,同年育有一子。去年6月某日,张先生自述其有精神疾病患病史,并按照父母要求向杨女士隐瞒了这一事实。就在当晚,张先生狂躁症发作并殴打、抓挠他人,后在安定医院治疗。原来,张先生于2014年底2015年初在北医三院精神科确诊为患抑郁、妄想型精神分裂症,2016年曾被转至安定医院精神科治疗。去年10月,杨女士向门头沟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要求被告张先生支付损害赔偿5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杨女士因张先生隐瞒疾病要求离婚,张先生表示同意,经调解无效,应予准许。杨女士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但其主张的数额过高,法院对其主张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酌情确定为2万元。经审理,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并判决张先生向杨女士给付损害赔偿2万元。目前,该案还在上诉期内。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民法典在原《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四种情形基础上,增加了一条“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条款,为导致离婚的其他过错行为,通过概括式规定作为兜底。
门头沟法院法官王丽娟介绍,婚姻中的过错行为远不止原《婚姻法》规定的四种,当一方存在如通奸、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其他过错行为时,非过错方如果不能通过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得到相应的补偿和救济,有失公平。根据民法典新规,人民法院可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结合过错情节、伤害后果等因素,对过错方是否存在重大过错进行认定。
本案中,张先生隐瞒病情的行为确实给杨女士带来了伤害,属于上述第五款规定“有其他重大过错”。因此,法官认为,杨女士要求张先生给付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但其主张的数额过高,法院对其主张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酌情确定为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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