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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灵活、简便、快捷的香港劳动仲裁程序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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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法律对劳动仲裁程序明确规定:实行仲裁官独任制;实行不拘形式,灵活方便的审理方式。根据香港的法律规定,申诉人提出仲裁申请时,可事先电话预约,也可直接到仲裁机构登记处申请。一般7天即可受理,10-30天内安排开庭,30-60天内可审结案件。具体的程序为:

  (1)小额仲裁处接受申请后,根据劳资关系科调查取证和调解的情况,在7-10天内即安排开庭。庭审中当事人愿意和解,即按双方和解达成的协议结案。如果不愿和解,对事实已经清楚的案件,仲裁官当庭口头裁决。

  (2)劳资审裁处接受当事人仲裁申请后,即由调查主任会见双方当事人,并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进行调查取证,以及对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安排开庭。这个过程必须在案件受理后的10-30天内完成。调查主任根据案件是简单还是复杂的程度,分别移送简易庭或一般审理庭,并将调查取证等情况写成简要材料报告审裁官。审裁官开庭时,先由双方当事人宣誓,然后,审裁官简单提问,并立即提出案件要点,征询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的意见。当事人愿意和解的,当庭达成协议;不愿和解的,审裁官当庭口头裁决。一方若不执行,审裁官则制作简单的裁决书,由胜诉方当事人到法院登记执行。当庭解决,只有30%需转庭审理。经过以上简易程序的审理。

  除此之外,香港法律还规定劳动仲裁允许仲裁官调查取证、缩短答辩期为4-7天等。这些在香港民事诉讼中绝对不允许的规定,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却得到体现。充分反映出香港劳动仲裁程序符合劳动争议案件整体上案情简单、事实清楚和解决需要及时、简便、高效的特点要求。

  香港的劳动仲裁,无论是在案件的立案受理,还是在案件的审理裁决上,都实行“谁审理,谁负责”的原则,因而,不存在职责不明,责任不清的问题。

  在香港,政府对劳动争议的处理,不仅强调要先调解后仲裁,而且充分体现在具体的程序设置上。政府在劳工处设有专门负责调解劳资纠纷的行政调解机构——劳资关系科,对劳动争议进行仲裁前的调解。由于该机构由政府设立,调解案件不收费,加上调解程序简单明了,因此,香港每年发生的劳资纠纷,80%的当事人都愿意到劳资关系科寻求调解解决。据统计,经该部门调解成功的劳动争议案件,占申请调解的劳动争议案件的60%多,大大缓解了劳动仲裁部门的工作压力。

  香港法律还规定:凡到小额仲裁处申诉的案件,必须经过劳资关系科调解,未经调解的不予受理,即调解为仲裁的前置条件。劳资审裁处受理的案件,虽然没有规定必须强制调解后才予受理,但该处受理的案件约80%是经劳资关系科调解不成后转送的,只有20%左右的案件属当事人直接申请仲裁。小额仲裁处和劳资审裁处受理仲裁申请后,在审理过程中,仍然注重调解。只有确实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才予裁决。由于香港劳动争议案件不允许委托律师和一般当事人代理,加上大多数案件都已经过劳资关系科的前期调解,因此,案件立案后经过再次调解,成功率很高。由于案件经过调解阶段的调查和协调工作,进入仲裁审理程序后,案情基本都已清楚,证据大都已经收集,因此,也为案件的快速审理打下了基础。

  香港处理劳动争议与内地一样,也是实行“一裁两审”体制。即小额劳动争议案件由小额仲裁处处理,大额劳动争议案件由劳资审裁处审理。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上诉到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对原讼法庭裁定不服,还可上诉到高等法院的上诉法庭。虽然,在“一裁两审”的时间上,法律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定,但是,在上诉的条件方面,明确规定实行有限上诉原则。并且法院受理上诉案件后,不能做出推翻或更改仲裁裁决的事实内容,或提取新的证据,只能裁定对有错误的法律观点的裁决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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