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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中国古代的和谐思想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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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谐”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理念。在我国古代,“和谐”的思想相互影响又相互贯通。《淮南子汜论训》曾言:“和者,阴阳调,日夜分而生物。”《荀子天论》言:“万物各得共和以生。”老子曾曰“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中庸》认为:“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万物并育而不相害,道并齐而不相悖。”

  在《论语学而》中,儒家指出,“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孟子进一步将其发展为“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左传》中也曾写道:“八年之中,九合诸侯,如乐之和,无所不谐。”等等。可以说,“和”的观念不断演进、沉淀,成为了中国儒家哲学的基本精神,也成为影响和制约中国社会风俗习惯和国民性格养成的最重要因素。“和谐”是个涵盖面非常广泛的概念,既包括自然界自身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也包括人与人的和谐。天人合一,人人和谐是儒家思想的重点。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所追求的“天人合一”理想或价值取向在司法上的反映和体现就是“无诉”。先秦诸子百家的政治法律思想理论都以“无诉”为归宿。儒家创始人孔子大肆鼓吹“无诉”观,他认为:“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即使是追求法治的法家,也大力提倡“以杀去杀,虽杀可也;以刑去刑,虽重刑可也。”刑杀不是它的最终目的或者说价值取向,它所追求的是消灭刑杀和法律的无诉。

  可以说,先秦诸子几乎都是主张“无诉”的,只不过在追求实现无诉的具体途径上,诸子百家有了争议。道家是“无为而治”,儒家是“修礼复仁”,法家是“以刑去刑”。相应地,争讼是社会的一种恶和不道德行为,理应越少越好。如《周易•讼卦》就说:“讼,终凶”,因此“讼不可妄兴”?“讼不可长”,“无讼”的社会才是理想中的大同世界。

  由于儒家思想乃中国封建社会之正统思想,其所主张的“无诉”观,成为长达两千多年的中国封建社会一以贯之的基本诉讼理念,深深影响着中国古代的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特别是司法官员在处理轻微的刑事案件或民事案件时大多采用调处制度,即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以求双方息诉并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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