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法院是国家设立在军队中的审判机关。我国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设立的审判机关,属于国家审判体系的专门人民法院。
工农红军创建初期,就设有军法机构。1931年9月1日,鄂豫皖区苏维埃政府颁布《革命军事法庭暂行条例》,规定革命军事法庭是革命武装组织之军事执法机关,对于破坏红军(凡属所有革命武装)纪律与违背军事行政之事件,概得接受处理。1932年2月1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统一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军事裁判所暂行组织条例》规定,红军各级部队及地方武装指挥部,组织军事裁判所,审理红军中的刑事案件。
抗日战争时期,军事裁判所改为军法处。1939年,八路军政治部颁布的《军法处工作条例草案》规定,军法处建立在各师、旅、军区、军分区及后方留守处政治部内。
1955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根据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将全军各级军法处改为军事法院,纳入国家审判机关的体系。
根据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198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国家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设立军事法院。军事法院分三级设置,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为一级,军区级单位的军事法院为一级,兵团和军级单位的军事法院为一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负责,其他各级军事法院对本级政治机关负责。各级军事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监督,下级军事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军事法院监督。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院长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军事法院受理的案件是特定范围内的刑事案件。它有权审判的是:(1)现役军人的刑事案件;(2)军队在编职工的刑事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审判的刑事案件。各级军事法院的级别管辖主要根据被告人原职级确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管辖的是被告人为正师职以上人员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有权处以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的处罚;大军区和军种级单位的军事法院管辖的是被告人为副师职以下人员需要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兵团和军级单位的军事法院审判被告人为正营职以下人员需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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