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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摊丁入亩与一条鞭法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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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代前期仍然实行两税法,张居正改革时开始推行一条鞭法,具体内容是:各项复杂的田赋附征和各种性质的徭役一律合并征银;徭役中的力差改为以银代役,由官府雇人充役;徭役银不用户丁分派,而由地亩承担;以县为一单位,将全部徭役银分配于一县的田额上,改变原来按里平摊之法;赋役征收由地方官吏直接办理,废除原来通过粮长、里长办里征解开役的办法。一条鞭法是我国赋役制度史上的重大改革。首先,它简化了赋役的征收手续,改变了以前赋与役分征的办法,使二者合二为一,并出现了“摊丁入亩”的趋势。其次,徭役征银的办法使农民对封建国家人身依附关系有所松驰,为城镇手工业提供了较多的劳动力。第三,由于赋税征银,对货币地租的产生和部分农作物的商品化起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清政府于康熙五十一年(1712)规定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数(2,462万)作为以后征收丁银的标准,把丁银359万两固定下来,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在此基础上一些地方开始改革赋税。康熙五十五年(1716),广东省开始将丁银并入田赋,即所谓“摊丁入亩”,雍正元年至七年(1723-1729)推行于全国。从此,田赋一般称为地丁钱粮。

  摊丁入亩(地)与一条鞭法同为使役银归于赋银,将原来的人丁税并入土地税。就这点来说,摊丁入地是一条鞭法的继续推进。但两者又有不同:其一,一条鞭法的“丁”指的是差役,摊丁入地的“丁”指的是丁银。其二,一条鞭法只在某些州县推行,各地情况相差很大;摊丁入地则丁额已在“永不加赋”的规定上加以固定,并广泛推行,且这较一条鞭法更加简明。

  摊丁入地结束了长期以来地、户、丁与赋役制度的混乱现象,完成了赋税合并即人头税归入财产税的过程,是我国赋税制度的一个进步。对封建国家来说,由于征税的对象是土地,因而不再顾虑人口逃亡的问题;对广大农民来说,减少了一些额外负担;对当时的社会经济,特别是对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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