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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美国对中高龄就业者的反歧视保护法律制度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60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美国于1967年颁布了《雇佣中的年龄歧视法》(Age Discrimination in Employment Act),其立法目的是为了给中高龄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以保障中高龄者能够积极地参与社会经济生活。尤其值得一提的是,美国在禁止就业年龄歧视方面,不但禁止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工作条件、工资待遇、福利、晋升、教育和培训等方面歧视中高龄者,也禁止用人单位以年龄为由强制员工退休,对此,美国基本上废除了退休制。权利的实现需要司法救济做保障,美国为遭遇就业年龄歧视者提供了多种权利救济途径,以使就业年龄歧视纠纷得到有效解决。

  1967年的《雇佣中的年龄歧视法》中保护的对象是40~65岁的公民,在 1978年修改时将保护年龄提高至70岁,并从1979年起,将就业年龄歧视法的执法机关由劳工部改为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1986年修改时取消了70岁的年龄保护上限,对40岁以上任何年龄段者均给予平等就业保护。该法适用的雇主指雇佣20人以上的民间企业、联邦政府、地方自治体等。此外,劳动工会、职业介绍所以及从事州际通商的事业主也适用该法。

  根据该法的规定,禁止雇主因个人的年龄拒绝雇用或解雇任何个人,或在个人的工资、雇用条件或其他就业权利上予以歧视;或限制、隔离、区分受雇人以剥夺受雇人的就业机会;或负面地影响受雇人的就业地位。该法禁止就业服务机构因个人年龄拒绝为其介绍工作;或在工作介绍上予以歧视;或以年龄区分求职人作为介绍工作的标准。在该法的规范下,劳工组织不得以个人年龄作为加入劳工组织的条件,或限制、隔离、区分任何个人以限制其就业机会,或促使雇主因个人的年龄而予以歧视。

  同时,考虑到劳动市场的特点,《雇佣中的年龄歧视法》还针对特殊行业、特殊场合以及特殊职业资格条件等六个相关的方面设置了年龄歧视的例外,即允许在这些场合设定年龄条件。

  从救济机构来说,主要包括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EEOC)和联邦法院。在出现就业年龄歧视后,受歧视者必须首先向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申诉,不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是1964年成立的行政执法机构,在遭受年龄歧视者在规定期间内提出申诉后,该委员会可以进行有关调查,可以搜集证据及询问证人。完成调查后,如果委员会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当事人的指控是真实的,则委员会将通过协调会议、调停及劝说等非正式的途径解决非法年龄歧视问题。

  如果上述非正式途径未达成和解结果,则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可以以该雇主为被告提起诉讼,但如果雇主是政府机关,则委员会应当将案件移交联邦总检察长,由检察长提起诉讼(受歧视者可以参加诉讼)。如果该委员会不选择提起诉讼,则受年龄歧视者可以自行在联邦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在审理就业年龄歧视案件时, 往往采纳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所颁布的阐释其所执行的《雇佣中的年龄歧视法》正式的指导原则,这有助于树立委员会处理就业年龄歧视问题的权威性,并增加求职者与受雇者循此救济途径的信心。年龄歧视案件可以使用陪审团审理,以保障受歧视者获得更易接受的判决。

  依据法律规定,在年龄歧视案件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原告只需证明其年龄在40岁或以上;正在履行雇主的合法事业;遭受了年龄歧视行为;相似情形的年轻雇员受到更好的待遇。一旦雇员证明了上述条件,举证责任就转移到雇主的身上。雇主必须证明所有与原告有关的雇佣决定是在合法及无歧视的情况下做出的。法院通过判决,可以命令雇主录用、复职、升迁、补发工资、支付预定的补偿、停止歧视等,但精神损害赔偿和惩罚性损害赔偿金目前并不包含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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