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民事诉讼由于采用准备程序法官与庭审法官职能分离体制,法典规定了联结准备程序和庭审程序的任意性报告制度。审判长认为必要时,有权要求准备程序法官写出书面报告,向法庭报告当事人主张的内容、事实和法律依据、证据调查的实施情况、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以及言词辩论应注意的问题。审判长主持口头辩论,辩论按原告在先、被告在后的顺序进行,当事人及其律师向法院说明本方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主张,陈述自己的意见,驳斥对方的主张。当事人口头阐述辩论要旨,并以口头方式引用相应的证据资料。口头辩论可以间隔地划分为数次进行,这由审判长根据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来决定,“认为有必要采取调查措施时,审判长就作出调查证据裁定并改期举行言词辩论。”法典第444条规定:“审判长可以决定再次辩论。”在审判法庭认为问题已经清楚时,审判长则结束当事人为自己辩护的答辩或意见。
法庭辩论的分段进行,实质上是法官对案件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作出判断而收集资料、形成心证的过程,体现法官的主导地位和决定性作用。这与程序开始阶段法院起决定性作用、准备程序阶段法官积极参与的指导理念是一脉相承的。
法官在口头辩论阶段通过行使以下权力,更进一步展示他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1)行使释明权。 审判长和法庭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作出法律上和事实上的说明,或者要求当事人对含糊不清的问题作出明确的说明。庭审阶段释明权的功能除了正确理解当事人的辩论内容外,还与准备程序行使的释明权具有相同的作用,即整理争点、查清事实。因为按法典第445条规定,在辩论截止后, 当事人不得呈交任何支持其在辩论中所发表的意见的申明,但为了答复检察机关提出的论据或根据审判长的要求作出的说明不在此限。也就是说,在辩论截止前即辩论过程中,当事人可以提出新的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说明,这也能从采用多次辩论中得到反证。(2)主持询问证人。法国收集第三者陈述的工作,主要完成于准备程序。 庭审过程法院仍然可以传唤证人进行询问,“法官按照他安排的顺序分别听取证人的证述。”(法典第208条)询问证人的主体是法官,“在证人作证时, 当事人不应打断或质问证人,不应对作证的证人施加影响,并且不应直接对证人说话,否则将受到驱逐出庭的处分。法官认为必要时,在询问证人之后,将当事人提交法官的问题向证人提问。”(法典第214 条)法官询问证人制度凸显法国庭审程序的职权进行主义。(3)决定结束口头辩论。经过一次辩论还是再次辩论, 由法官根据证据资料充分足以认定案件事实为标准来掌握。法官认为能够形成心证时,决定结束口头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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