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我的东西,我有《物权法》!”
“我凭什么腾退啊?”
“我犯法了吗?我违什么法了?”
……
日前,朝阳法院执行法官在依法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对朝阳区星河湾小区一套面积272平方米的房屋进行强制腾退时,遇到了这样的场景……
案情回顾
2014年5月19日,李某(男)向深圳市某小额贷款公司借款100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深圳某担保公司与李某签订《委托担保合同》,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李某将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星河湾小区的一处房产抵押给担保公司作为反担保。
借款到期后,李某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深圳某担保公司代替李某偿还本息1030.7万余元。后深圳某担保公司以保证合同纠纷将李某诉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年3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决李某依法偿还代偿款、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及律师费,同时明确深圳某担保公司对李某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星河湾的房产享有抵押权,有权就依法处分该房产所得款优先受偿。
判决生效后,深圳某担保公司因一直无法联系到李某,遂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始终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法院决定对李某名下房屋进行评估、拍卖。经查,拍卖房屋内有案外人洪女士等人居住,法院依法张贴公告,并多次要求案外人配合执行、自行搬离。洪女士等人拒不配合腾退工作。2018年12月,涉案房屋第一次司法拍卖流拍。为有效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朝阳法院执行局法官决定依法对涉案房屋进行强制腾退。
现场直击
朝阳法院执行法官在6名公证处工作人员的见证下来到星河湾小区涉案房屋进行强制腾退。因当天房屋内无人,法院依法强制开锁进入房屋。
法院工作人员和公证人员对屋内物品进行一一清点、登记。申请执行人深圳某担保公司为保证被腾退人的临时居住问题,提前在邻近小区内租了一套139平米的房屋并预付了租金。涉案房屋内的全部财产被搬至申请执行人租用的房屋内。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洪女士、齐女士二人闻讯赶来,情绪十分激动,不听法院劝阻,欲强行进入涉案房屋,阻挠法院腾退工作。鉴于案外人的行为已违反《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依法对其二人采取拘留强制措施。
历时两天,执行人员将房屋内物品逐一登记造册并全部腾退完毕。法院将对该房屋进行第二次司法拍卖,用以清偿被执行人李某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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