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类似情形中,您有权向房产开发公司申请撤销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条文,以下列举了可能促使您行使退房权利的十二种具体情形:
1.房产开发公司延迟交房时间超出了书面合同商定的期限;
2.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提供完整有效的资质证明及政府审批文件,从而使得整个交易合同处于非法状态;
3.在未经消费者事先认可的前提下,房产开发企业擅自更改已经确定的设计方案;
4.消费者最终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
5.买房者在申请银行按揭时遭遇困难,无法获得预期的贷款支持;
6.实际测量出的房屋面积与先前估量的暂测面积之间产生差异,且此一差异超过了3%的标准界限;
7.经过检查验证,发现房屋工程质量不符合法定验收标准;
8.房屋出售方在销售过程中没有履行披露义务,即未经购买者知晓便将该物业抵押给了第三方;
9.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存在严重骗局和虚假信息;
10.房地产业主故意隐瞒其所销售的房屋实际上是由拆迁赔偿款项所购置的安置房这一重要情节;
11.室内套型设计与当初的设计图纸存在显著差异,或者相关尺寸超出了已有的规定误差范围;
12.由于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无法实现原有的购房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
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商品房楼板贯穿裂缝可以认定为质量问题吗
在新住宅楼的结构中,如果存在楼板结构开裂的现象,无疑是严重影响到房屋整体质量的问题所在。楼板的开裂原因相对较为复杂,可能涉及多重因素,如混凝土浇注完成后因收缩导致的开裂。这通常在施工早期即已开始显现,与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操作规范性以及后期的维护保养措施有密切关联。
此外,若您在验收房产时或质保期内发现了楼板结构开裂的问题,可立即向房地产开发商提出异议,请求其对相关故障进行修复处理。在此情况下,相关维修费用应当由开发商全权负责。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在类似情形中,您有权向房产开发公司申请撤销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条文,以下列举了可能促使您行使退房权利的十二种具体情形:
1.房产开发公司延迟交房时间超出了书面合同商定的期限;
2.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提供完整有效的资质证明及政府审批文件,从而使得整个交易合同处于非法状态;
3.在未经消费者事先认可的前提下,房产开发企业擅自更改已经确定的设计方案;
4.消费者最终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
5.买房者在申请银行按揭时遭遇困难,无法获得预期的贷款支持;
6.实际测量出的房屋面积与先前估量的暂测面积之间产生差异,且此一差异超过了3%的标准界限;
7.经过检查验证,发现房屋工程质量不符合法定验收标准;
8.房屋出售方在销售过程中没有履行披露义务,即未经购买者知晓便将该物业抵押给了第三方;
9.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存在严重骗局和虚假信息;
10.房地产业主故意隐瞒其所销售的房屋实际上是由拆迁赔偿款项所购置的安置房这一重要情节;
11.室内套型设计与当初的设计图纸存在显著差异,或者相关尺寸超出了已有的规定误差范围;
12.由于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无法实现原有的购房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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