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房产纠纷 继承纠纷 婚姻纠纷 合同纠纷

咨询热线

010-84493343
18401228075


房本上名字和房子产权关系是怎样的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287

一、房本上名字和房子产权关系是怎样的

并非如此,这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详尽的剖析。

首先,假如房宅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得的益处,无论其登记者是否仅为夫妻其中一方的姓名,该房宅皆理当被视为夫妻共有之物;

然而,若该房屋系在婚约缔结之前被购置的,那么它将被视为登记者所拥有,而非夫妻共同享有。

其次,若婚姻生活结束后,一方的父母为他们的孩子,也就是婚姻关系中的其中一方向他们的子女购买了不动产,并且产权登记程序在这个子女的名字下面完成的话,我们会认为这仅是对于子女一方的赠与行为,因此,这类不动产应当认定为该夫妇中的单方面私人财物,即便处于离婚状态也不应做任何分割。

再者,如果是你们的父母比较大方,他们支付了全部购房费用(并且有充分的证据可以证实这笔费用是由他们银行账户直接转账购买的),即使房产证的名字是你的,但实际上,这样的房产仍然属于你的父母,不受配偶权益的影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房本上名字和实际出资不符有影响吗

在我国现行法例下,倘若房产的登记者与实际出资人不符的话,则该房产将归属于实际登记人所有。鉴于我国实施了不动产统一登记机制,对于房屋所有权的设立、变更、转让以及消灭等事项,均需经过法定程序进行登记后方能产生法律效力。而房地产作为一种特殊的不动产,其产权归属应以物权登记为依据。因此,借用他人名义购买房产的情况下,产权将归属于实际登记的产权人,而出资人仅享有债权性质的权益。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并非如此,这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详尽的剖析。

首先,假如房宅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得的益处,无论其登记者是否仅为夫妻其中一方的姓名,该房宅皆理当被视为夫妻共有之物;

然而,若该房屋系在婚约缔结之前被购置的,那么它将被视为登记者所拥有,而非夫妻共同享有。

其次,若婚姻生活结束后,一方的父母为他们的孩子,也就是婚姻关系中的其中一方向他们的子女购买了不动产,并且产权登记程序在这个子女的名字下面完成的话,我们会认为这仅是对于子女一方的赠与行为,因此,这类不动产应当认定为该夫妇中的单方面私人财物,即便处于离婚状态也不应做任何分割。

再者,如果是你们的父母比较大方,他们支付了全部购房费用(并且有充分的证据可以证实这笔费用是由他们银行账户直接转账购买的),即使房产证的名字是你的,但实际上,这样的房产仍然属于你的父母,不受配偶权益的影响。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电话:18401228075


在线留言

message
客服微信 客服微信
  •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北京电视台《第三调解室》合作单位|北京房产纠纷|北京继承纠纷|北京刑事纠纷


  • 电话:010-84493343
  • 电话:18401228075
  •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9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 请直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