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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河北省物业空置房收费标准是多少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532

一、河北省物业空置房收费标准是多少

关于空置房产的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约的具体约定,通常情况下应全额予以收取,特殊情形(如双方另有特别约定)则需另行考虑。对于所居住的小区内存在尚未全面竣工的建筑物,住户可向所属物业公司提出申请,以享受物业管理费定额折扣的利益,该优惠范围在法定收费标准的15%至30%之间;而针对房屋已完成过户程序但尚未实际入住或使用的空置房产,只要经与物业服务企业充分沟通并达成共识,住户便有权按照法定收费标准70%的比例缴纳物业管理费。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二、河北省物业服务标准是怎样的

位于中国河北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费用收取原则,实施政府指导价制度的住宅小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由隶属于各个市、县级(市级)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联合同级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物业服务质量等级标准以及其他有关因素,共同制定出相应的等级基准价格、浮动系数以及相关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标准,然后向社会大众公开宣告。在这个过程中,每个市、县级政府有权制定出自己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的管理规定,并且要保证这些政策的制定能够第一时间向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以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报告。

同时,对于属于县辖市政府(市级)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管理规定,也要保证在合适的时间内向对应的设区市政府(市级)的价格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报告备案。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的等级基准价格,应该根据社会经济成本变动状况,及时地予以相应的调整,以建立与所在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联动关系为主要目的。

《物业管理收费管理办法》第九条

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有关河北省物业管理条例关于无居住房屋(即空置房屋)的收费准则,原则上是按照全额标准来收取的,然而,双方也可以通过特殊约定加以调整和变更。当涉及到尚未竣工的建筑物时,业主有权向物业公司申请定额折扣,其范围应在法定标准的基础上进行调整,折扣率在15%-30%之间。对于已经完成过户手续但尚未实际入住或者使用的空置房屋,业主可以与物业公司进行协商,按照法定标准的70%来支付物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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