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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公积金贷款可以抵扣个人所得税吗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364

一、公积金贷款可以抵扣个人所得税

根据现行规定,缴存人所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可以作为一种个人税前列支项目,但仅适用于消费者首次购买房屋时产生的相关利息费用。需要指出的是,对于每位纳税人而言,他们只能享有一次此类住房贷款的利息税收减免。

具体来说,该项利息减免额度为每个自然月固定1000元,扣除持续期最长久远不得超过240个月份。根据夫妇二人之间的协议约定,他们有权利将这部分利息选择由任意一方进行扣除,然而,一旦做出了选择并开始履行之后,在整个税务年度期间内便无法再行更改。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第十四条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二、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

(一)借款申请人须前来咨询

为了获得所需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申请人需要首先前往贷款经办部门或者通过电话联系该部门,以获取详细的贷款信息以及咨询需要准备哪些相关材料。

(二)借款申请人需到贷款经办部门办理初审以及相关评估事宜

1.借款申请人必须携带必要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文件,亲自前往贷款经办部门接受公积金贷款的初步审核。

2.如有必要,为评估借款申请人的个人信用情况,其需在贷款经办部门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签署信用评估《授权书》。

3.贷款经办部门将根据相关程序要求,打印出相关的单据,并明确告知借款申请人之后应如何办理后续事务。

4.若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需要对借款申请人购买的房产进行评估,贷款经办部门的staff会为借款申请人开具《抵押物评估通知单》,借款申请人或是其委托人可以据此申领抵押物评估服务。

《贷款通则》第十七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

二、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三、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四、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我司依照法规规定,对于缴存者所提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将其认定为缴纳税款之前可以进行抵扣的项目之一,唯一的限制是只能在第一次购买房产所产生的利息中享受这种优惠政策。每位纳税人对于这类住房贷款利息的减免只能享受一次,每月固定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最长的抵扣期限为240个月。对于夫妻双方来说,他们可以通过协商来决定由其中哪一方来享受这项利息减免,但是选定之后,在接下来的年度里不得再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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