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小产权房缺乏相应的房地产证照,故其财产权益自然无法产生变动。这便意味着,该处房产的所有权权属并无受到任何形式的转移,始终保留在开发商或售卖方手中。因此,以该房屋为标的的赠与契约在法律层面上属于自始无法成立且无效的协议。
此外,开发商或售卖方本身并不具备处置此类小产权房的完整权利及相关资格认证,他们对该房屋的处分行为应被视为效力待定的举动,必须经过真正的所有权人予以确认后方能生效。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三百一十二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二、小产权房赠与有效吗
本律师在此郑重声明,所谓“小产权房”之赠与行为,依法具有法律效力。赠与合同系指赠予人将其所有之财产无偿地转让予受赠者,且经受赠者明示同意接受赠与的一种合同关系。以其运行模式而言,赠予人作为财产权利的让渡方,而受赠者则成为受益的一方。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由于小产权房并无依法取得的房地产证书执照,导致其相应的财产权益无法进行有效的变动和转移。尽管此种房产具备实物归属,但其所有权仍然隶属于开发商或者销售方。因此,在这类房产上所达成的赠与契约从一开始便极难生效,并且被法律认定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开发商或销售方并没有权力擅自处理这些房产,他们所有涉及这些房产出租、出售或者抵押等相关的处分行为都需要得到真实所有权人的明确认可,只有这样的手续才会被认为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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