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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新民法典关于房产拍卖的规定是什么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675

一、新民法典关于房产拍卖的规定是什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明确规定,如若债务人为履行到期债务或出现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实现抵押权利的特定状况时,抵押权人可以依法与抵押人协商决定通过折现抵押房产或是拍卖、变卖该抵押房产所获得的资金来优先清偿。因此,关于如何处置债务人房产的问题,必须基于实际情况进行专业严谨地分析和判断。如若债权人为债务人未按时履行其债务之目的,则可依法行使抵押物所有权,采取对质押物折价、公开拍卖及出售等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四百一十三条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二、新民法典关于重婚罪的规定

关于重婚罪的判断准则,具体涵盖了以下几个要素:

首先,本罪的主体应限定为特定的有配偶者这一特殊身份群体;

其次,该违法行为的主体在主观上无过错性,无需具备犯罪故意;

再者,其所涉嫌侵害的法益主要是现今社会普遍实行的一夫一妻制度下的合法夫妻关系;而从客观上看,重婚罪需以行为人真实而又实际发生的行为作为前提,即指有配偶的人士又与他(她)人缔结了新的婚姻关系,或是在知情的状态下,与已知存在有配偶身份之人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应条款,若在债务合约到期未得到如期履行或者抵押权满足相关条款规定的实现条件的档口,那么抵押权人具有与抵押人进行磋商并采取措施以确保优先受偿权利的合法权益。在这个过程中,关于债务人房屋所在地的处理方案,应按照实际状况展开深入且严谨的分析和判断,其专业化程度较高。此外,作为债权人方,依据国家法律所赋予的权益,可以申请接管抵押物的所有权,并对抵押物实施折价出售、公开拍卖以及轻松变卖等多元化的处理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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