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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公积金是强制缴纳的还是单位自愿的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823

一、公积金是强制缴纳的还是单位自愿的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所有的城镇在职工作者,不论他们所服务的企业的性质、家庭收入水平以及现有房产状况等因素,皆需依照法定程序缴交住房公积金

如若用人单位未按律进行住房公积金的开户注册或是为其职工办理相应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住房公积金的监管机构有权勒令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上述手续;若超过时限仍未能履行义务,则住房公积金的监管机构可对违规单位施以相应的惩戒,同时也有权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执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二、公积金是强制交的吗

1.我国现行相关法令法规明确要求,各用人企业在聘请员工时,有义务为雇员提供公积金方面的保障,这属于法定强制性缴纳行为,且在新进职员入职当日起满三十日之内,必须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相应的办理手续,若没有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将被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勒令整改并限定期限进行改正。

2.此外,用人企业还应按规定的标准和数额,按时、全额地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支付住房公积金费用,禁止进行迟延缴纳或少缴的行为;对于刚刚加入该公司的新员工,则需自公司发放薪水的日期起开始缴纳住房公积金,每月的缴纳数额根据员工的工资水平以及市值进行计算得出,即以当月工资乘以特定的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

3.简言之,公积金实属用人企业法定必备支出项目,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如果未能按规定履行义务,雇员有权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后者将责成用人企业按期补足欠费;如逾期仍未补交,将面临最高10,000至5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处罚,反之,若不愿意支付罚款亦不寻求进行公积金补缴工作的话,雇主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依据现行的法律规则,居住于城镇地区并且在岗的劳动者须按照既定规程完成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工作,且无论其所在企业的属性以及个人或家庭的经济收入水平乃至房地产情况如何,均应给予遵守。对于那些未能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并未为员工开设相应住房公积金账户的雇佣组织来说,金融监管部门有权要求这些公司及时纠偏,对错误之处进行纠正,并有可能采取进一步惩罚性的举措,必要时甚至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实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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