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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房产证上加名字几个房产证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391

一、房产证上加名字几个房产证

办理房产证明亮相的过程中,差异显而易见,主权益证书归属于每个人一份,即共有人中的首要拥有者名下呈现出《房地产权证》之状,在其所占据的房屋所有权部分标注为“共有”;而其他共同拥有者则持有《房地产权共有(用)证》,同样道理,他们在房屋所有权部门填写的也将是“共有”。

值得注意的是,这两种证书在外观色泽上有所差别,仅需通过辨别颜色便可轻易区分,一种为深蓝色,另一种则是颇具自然色彩的翠绿。

至于在房产证上添加姓名这一问题,需要依照房屋本身的状况以及欲增添何方人士之名来做出相应决定。例如,考虑是否涉及到直系血缘亲属或非直系血缘亲属的情况,加上不同姓名所需遵循的程序以及支付的相关费用也会存在差异。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二、房产证上加名字新政策是什么

关于房产证增设配偶姓名的相关法律规范如下:

首先,在未曾刻印配偶姓名于房产证之前,该项财产为个人独有;

其次,若个人住房在婚姻关系维持期间使用夫妻双方共同财富偿还贷款,尽管这种行为不可能对房屋产权属性产生实质性的影响,然而,在夫妻双方因婚姻破裂而进入法律程序之际,原本属于个人所有的房产仍需依法给予非责任方相应的赔偿;

再者,当房产证上接纳配偶姓名之时,即赋予配偶对此房产权的法定使用权,通常情况下,此类权利将被界定为共同共有的范畴。当夫妻因感情问题选择结束婚姻生活时,两人之间对于房产之分配应当各取所需,平均分割。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在房产权证上新增多个权利人并非意味着将增加该房地产权证的数量,而是变更了其证书类别。主导性权益证书将被定名为"房地产权证"并在证书上标记"共同所有"。其余的共同所有权人将会获颁"房地产权共有(份额)证",并且同样也会在上面标识"共有"字样。至于这些证书所呈现出的颜色可以进行区别,其中一种选择是深蓝色,而另一种则是翠绿色。想要增加新的权利人姓名时,需要慎重考虑相关房屋的实质状况以及各个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联系,同时办理手续的具体流程以及所需支付的相关费用都将因其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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