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律师|游览码头意外溺亡 家属诉景区赔偿被驳回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067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崔先生与女儿购票前往某景区游玩,当日中午,二人在景区码头游览,崔先生不幸在码头附近溺水身亡。崔先生家属遂将水务局、经营景区的旅游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受害人购买了景区门票,但是并未购买船票,说明受害人的目的并不是乘船。因受害人持有景区门票,故码头工作人员并无限制受害人自由观光的权利,且该观光旅游路线并不具有危险性。此外,该旅游公司在码头已经放置了非常醒目的警示标志及标语,已经尽到了相应的警示义务。最终,法院判决旅游公司不承担责任。
法官说法: 游客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虽然景区对游客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但游客自身也应尽到充分注意义务。特别是进入山林、海滩等景区,要严格按照景区标示的游览线路进行游览,遵守各项注意事项,切勿擅自偏离游览路线,不要轻易独自行动。游玩本是愉悦身心的开心事,但游客一定要牢记安全第一的理念,莫让好事变坏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