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了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那么员工因病休假期间,是否就成了“自由人”?近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一公司员工因“抑郁症”休病假期间考取了某高校心理学研究生,公司得知后以“不诚信”为由将该员工解雇,双方发生劳动纠纷。最终法院判决该员工返还基本工资、过节费、津贴、年底双薪等款项近20万元。
员工抑郁请病假,单位体恤发高薪
S先生是一名具有电气技术专业背景的大学本科毕业生,毕业后进入某科技公司担任采购工程师。工作10年后,科技公司与S先生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0年是S先生在科技公司工作的第16年,当年8月,S先生被诊断为“抑郁状态、焦虑状态、失眠”。自此以后,S先生连续向科技公司提交诊断证明并请病假,休病假时间一直延续到2022年1月,休假时间长达17个月。之后,S先生才回科技公司继续上班。
根据S先生的工龄,最多可享受18个月的医疗期,故科技公司对S先生休病假一直秉承宽容态度,在工资、福利待遇方面也没有对S先生予以明显的区别对待。在S先生休病假期间,科技公司向S先生发放的基本工资、过节费、津贴、年底双薪合计金额近40万元,其中仅基本工资一项,月均发放金额就达2万余元。
病休期间高分考研,公司发现后展开调查
2022年3月,科技公司偶然得知S先生在休病假期间考取了北京某著名高校的应用心理专业硕士,并在该校持续就读。科技公司的工会主席和人事经理找S先生谈话,告知S先生休病假期间隐瞒公司就读硕士研究生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要求S先生对此进行解释说明,S先生则表示对此不发表任何意见。
无奈之下,科技公司对S先生的考研、就读情况进行了详细调查。经调查发现,S先生在2020年10月报名某高校的应用心理专业硕士考试,并于2020年12月参加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后S先生以近420分的笔试成绩进入面试,并于2021年3月通过复试被录取。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期间,S先生连续在该校学习应用心理专业硕士课程。
另外,科技公司经过审查S先生在休病假期间向公司提交的诊断证明的内容后发现,S先生在就诊过程中多次向医生自述不能坚持工作,其在考试前夕的诊断证明中所载的病情为:“烦躁较前好转,能够看电视,半夜醒,醒后难以入眠,丙戊酸钠缓释片未规律服用。”且S先生在高校连续学习期间还存在自行增加药物或者停药、拒绝相关化验检查等未按医嘱进行治疗的行为。
被认定主观故意遭到开除
为确认S先生参加研究生考试、入学持续就读的行为与其申请休病假的目的是否相符,科技公司对二者的关联性进行了进一步的查询,认为S先生能够进行高强度的备考、学习,但却请病假称不能进行强度不高的日常工作的做法欠缺合理性,休病假期间的行为与其请假事由和目的并不相符。另外,S先生事前向科技公司隐瞒相应情况、事后拒不对此进行解释说明的行为,也足以说明S先生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
科技公司认为S先生的行为既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也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劳动者的职业道德和劳动纪律。2022年3月,科技公司在征得工会同意后,向S先生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S先生“在病假期间准备、参加研究生考试并在北京某著名高校的应用心理专业硕士(MAP)持续就读,该不诚信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及作为劳动者应遵守和履行的诚实信用义务”为由,与S先生解除了劳动合同。
S先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认为科技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并要求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同时,科技公司也对S先生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S先生退还休病假期间发放的基本工资、过节费、津贴和年底双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对S先生和科技公司各自提出的相应仲裁请求,均未予以支持。S先生和科技公司均不服上述裁决,并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返还超额薪酬
在法院审理本案的过程中,S先生表示,自己是因学习心理学对病情治疗有好处而考学,并非以考上为目的,并且自认为学习能力异于常人,没有做很多准备,备考也是为了转移注意力。
科技公司则认为,研究生备考对于考生的身体和心理要求比较高,S先生本身属于跨专业备考,在能够进行高强度备考和学习的情况下却无法进行日常工作,明显缺乏合理性。S先生作为其公司员工,病休期间应当接受公司管理,从事与病休相关的活动,病休之外的考研行为应当征得公司同意。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科技公司认定S先生的相应行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诚实信用原则,并据此与S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S先生关于要求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同时,法院判决S先生将高于正常病假工资标准的已付基本工资、过节费、津贴、年底双薪等款项返还科技公司,返还金额36万余元。
S先生不服上述判决,进行上诉。后经二审法院主持调解,S先生与科技公司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S先生向科技公司返还基本工资、过节费、津贴、年底双薪等款项近20万元。
劳动者应诚实合理行使病假权利
该案的主审法官、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法官李卉介绍,诚实信用原则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履行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也是劳动者应当遵守的基本劳动纪律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上述规定是对劳动者的基本要求,如果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职业道德的行为,用人单位有权据此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李卉表示,休病假虽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但劳动者请病假、休病假亦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合理行使其休病假的权利,休假期间的行为应与其请假事由相符。基于此,用人单位有权在劳动者休病假期间对其进行合理的监督、管理,亦有权基于劳动合同的履行的需要,向劳动者了解必要的治疗及身体恢复情况。李卉认为,上述案件中,劳动者的行为既与有关静养的医嘱相悖,也不符合常理。
法官提示,劳动者享有依法休病假的权利,但劳动者亦应诚实、合理、善意地行使其相应权利,医嘱要求劳动者必须休息的,劳动者应按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要求提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并按规定办理请假审批手续。作为用工管理方的用人单位,亦应完善病假管理制度,在制度中规范、细化劳动者申请病假流程及手续,明示劳动者不当实施与请假事由不符的行为的不利后果。(□本社记者 李卓谦 □通讯员 赵铭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