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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未按约定使用顾客“未遮挡眼部”照片作宣传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955

  医美医院与顾客签订肖像权使用协议,明确约定使用照片时应遮挡眼部,结果发布照片时却未做任何遮挡。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肖像权侵权纠纷案,法院经审理判决涉案医院向顾客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损失。

  2022年9月,刘女士为了提升个人形象,前往某医院做了面部医美手术,并签订肖像权使用协议,约定刘女士作为该医院整形美容的真人案例,为医院提供永久肖像使用权,同意医院使用刘女士遮挡眼部的术前术后对比照片对外展示手术效果,并配合社交媒体平台发布。

  两个月后,刘女士发现该医院在社交媒体平台上发布多幅其本人眼部未经遮挡的医学美容效果宣传照片,双方经沟通处理未果,于是诉至杨浦区法院。

  刘女士认为,涉案医院的行为违反协议约定,严重侵犯其肖像权,要求医院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损失。庭审中,该医院辩称,肖像权使用协议中遮挡眼部的要求属于表述错误,社交媒体平台上发布的照片事先经过刘女士本人授权,且是从专业的角度将照片进行对比,再进行技术层面上的分析,这种做法并不构成侵权。

  杨浦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涉案医院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刘女士肖像权的侵害。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本案中,涉案医院认为肖像权使用协议中遮挡眼部的要求是表述错误,但对此并未举证证明,故该要求应当对该医院产生约束力。虽然刘女士同意向医院提供永久肖像使用权,并用于对外进行手术效果展示,但是根据双方的协议约定,刘女士明确要求遮挡眼部。然而,涉案医院在社交媒体平台上发布的照片并未将刘女士眼部进行遮挡,其行为构成肖像权侵权。故刘女士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目前该案件已生效。

  ■法官说法■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直接关系到自然人的人格尊严与社会评价。法律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权使用规则存在立法变化,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理使用规则的创设,将使用他人肖像权行为分为合理使用和非合理使用。针对未落入合理使用范围肖像,应当征得肖像权人同意,由此产生肖像许可使用合同。

  在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缔约双方如果已经就授权范围作出明确约定,肖像使用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未按约定使用将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本案中,刘女士授权范围限于“遮挡眼部的肖像”,涉案医院擅自扩大到“未经遮挡的肖像”。合同中约定的授权范围为合同重要条款,直接影响到合同目的,涉案医院自行变更授权范围显属不当。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肖像权保护范围从“面部性要求”扩张到“可识别性的外部形象”,增强了肖像权保护力度。因此,缔约双方协商肖像权许可使用合同时,应当重点关注肖像客体范围、肖像使用方式、肖像使用权能、许可使用效力、肖像使用范围等内容,确保合同的全面性、准确性、有效性。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自行变更合同约定内容、任意使用他人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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