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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已实际履行的“忠诚协议”可以反悔吗?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191
  夫妻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结婚前后,为保证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而以书面形式约定违约金、赔偿金、放弃部分或全部财产的协议。那么,已实际履行的忠诚协议,当事人事后可以反悔吗?近日,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离婚纠纷案件。      陈某(男)与叶某(女)于2008年8月8日登记结婚。因陈某婚后多次出轨,双方于2020年9月26日签订《婚内忠诚协议》一份,载明:双方婚后位于泰州市海陵区的一套住房,登记在陈某名下,经双方共同确认是夫妻共同财产。因陈某婚内多次出轨,叶某考虑到孩子年幼及多年夫妻情分的基础上,再原谅陈某一次。陈某承诺,若其再次出轨,将上述房屋的产权归叶某个人所有,并净身出户。后因陈某未能遵守上述《婚内忠诚协议》约定,其于2021年2月7日将上述房屋转移登记至叶某个人名下,由叶某单独所有。2023年9月叶某诉至本院,要求与陈某离婚。      陈某辩称,案涉泰州市海陵区的房屋虽已转移登记至叶某个人名下,但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高港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履行,法律虽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但若当事人已经依据忠诚协议履行了相应义务,其事后又反悔的,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陈某因未能遵守忠诚协议约定,嗣后自愿将案涉房屋转移登记至叶某一人名下,归叶某单独所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陈某主张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依法予以分割,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司法实践中,忠诚协议是否有效,存在一定争议,但通说认为,夫妻是否忠诚属于情感道德领域的范畴,夫妻双方订立的忠诚协议应当自觉履行。夫妻一方起诉主张确认忠诚协议的效力,或者以夫妻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为由主张其承担责任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因此,法官建议,如果婚姻出现不稳定信号,可与对方签订不涉及忠诚义务的婚内财产协议,对双方婚前及婚后的财产归属进行明确约定,以便充分保障自己的财产权益。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电话:18401228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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