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22年7月某日晚,吸毒人员易某、吕某、付某三人在岳阳市岳阳楼区某社区车行店内,商议购买新型毒品“烟粉”吸食,由易某出资现金700元给吕某购买。吕某联系被告人彭某购买毒品“烟粉”,被告人彭某驾驶电动车来到车行,吕某将现金700元交付给彭某,被告人彭某从口袋中拿出一小包装有白色晶体状的毒品“烟粉”给吕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将“烟粉”作为毒品贩卖给吸毒人员,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彭某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彭某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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