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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购物节买买买,遭遇“网购陷阱”如何维权?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628

  临近年底,互联网平台购物节一波接一波,很多消费者沉浸在不停收快递的喜悦中,但是也有相当一部分人正因为购物维权问题头痛不已。近日,本社记者梳理相关案例,并邀请黑龙江省大庆市法学会副会长、大庆市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陈树春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价格欺诈或面临三倍赔偿

  近年来,网络购物节越来越被广大互联网平台用户所接受,但是消费者在网络购物过程中遭遇的“坑”也越来越多样化,价格“先升后降”、虚假折扣等问题频频出现。

  事实上,“先升后降”行为在相关法律法规上,已经明确是违法的。根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经营者折价、减价,应当标明或者通过其他方便消费者认知的方式表明折价、减价的基准。未标明或者表明基准的,其折价、减价应当以同一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最低成交价格为基准。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折价、减价应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为基准。

  “在网购中,有的商家采用‘明降暗涨’、虚假优惠折扣和谎称降价等手段,实则是告知消费者不实的价格信息,消费者因受欺诈而陷入错误判断进而作出意思表示,视情节可能符合消费欺诈的构成要件,商家在面临行政处罚的同时还须返还货款并承担商品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陈树春说。

  2020年11月11日,常某在某平台商家下单买了4双鞋,订单中4双鞋子产品的宣传价格分别是174.5元、129.5元、89.5元、74元。但实际订单中有两双鞋子价格与宣传价格不一致,174.5元的调高为214.5元;74元的调高为149元,常某认为自己多支付了115元。商家表示,由于购物节期间大量数据涌入会造成部分订单无法在第一时间被正确显示为到手价格等原因,商品价格会出现差异,并非有意欺诈,愿意退赔41元。

  常某将商家诉至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商家退还自己多支付货款115元,并依法赔偿价款三倍损失即1090.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相关法律对合同的重要事项如价款及其构成,都应当明确具体,不能虚假。被告在原告处购买运动鞋的宣传价应当是实际买入价,而原告实际多付了115元,属被告提供虚假情况,应当赔偿损失。被告在设定价格构成时非常明确,但在消费者加入购物车时变更价格,已构成实际的欺诈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加倍赔偿其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因此被告应当承担原告1090.5元的损失。法院判决商家向常某赔偿差价损失115元、常某购鞋价款三倍损失1090.5元,两项合计1205.5元。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若是因为消费者忘记领取优惠券而导致价格有争议,极有可能需要消费者自行承担责任,司法实践中已有相关案例。

  部分商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

  当下,“七天无理由退货”已经成为消费者维权的一个重要途径。此类纠纷也并不罕见,必要时应拿起法律武器,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商品都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

  陈树春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第八条规定,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司法部、全国普法办主办的微信公众号“中国普法”曾发布了一起相关案例。小李在某平台开设网店,售卖花瓶等装饰物。某天,一名买家从该店购买了一个花瓶看样,随后以5800元的价格下单了60个花瓶。小李承诺,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基础上,买家可在15天内享受无理由退货,前提是商品未使用。但收货后第6天,小李接到了上述订单的退货申请,原因是“尺寸拍错/不喜欢/效果不好”。小李致电买家确认情况,沟通过程中,小李得知买家从事婚庆行业,这批花瓶正是举办婚礼所需,且买家称花瓶尚未使用。

  考虑到商品仍在退货期内,小李同意了退货申请,并在收到花瓶后开箱验货。谁知随机拆开的多个花瓶均留存有水渍,明显已被使用。于是小李拒收了快递,并以“影响二次销售”为由拒绝退款。随后,买家将小李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全部货款,并承担因退货产生的物流费用268元。

  庭审过程中,买家承认自己已经使用过花瓶,但是花瓶符合商品完好的要求。法院认为,买家虽在收货后七日内申请退货,但根据商家提交的证据,可以确认退货花瓶普遍留存有水渍,买家也自认婚礼中对花瓶装水并插花的使用行为,该行为并非“因检查商品的必要进行拆封查验”,属于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势必影响二次销售,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应视为商品不完好,不符合“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条件,买家要求“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诉请没有相应依据。此外,商品订单页面的“退货承诺”显示,虽然退货时效为15天,但要求“使用情况——未使用”,故买家的做法也不符合双方关于15天退货的约定。最终法院驳回买家的全部诉讼请求。

  赠品不适用“三包”规则属“霸王条款”

  当下,“预售”已经成为网络购物节活动中商家常用的促销模式,预付定金后忘记付尾款,预售定金还能要回吗?陈树春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消费者支付定金后,如果反悔,不履行约定购买商品,那么商家确实可以直接没收定金。消费者付了定金但是忘记付尾款,属于因消费者个人原因造成了事实上不履行约定购买商品的行为,定金无法退还。

  此外,“拍一发二”“拍二发四”等是在购物节经常可见的宣传话术,但是赠品往往可能是“试用装”或者商品“小样”,在这种情况下,商家是否应该对消费者进行提示?

  对此,陈树春表示,商家作为经营者,应该在明显位置对此进行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商家作出“拍一发二”类似承诺的,应据实履行且应对赠品数量、质量、规格进行明确告知,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如果赠品有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要求提供“三包”服务吗?

  “商家用于促销的奖品或者赠品如果有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要求退换或者赔偿。由于商家给予赠品的前提是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服务,因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二条规定的附义务的赠与行为,此种情况下,商家应在附义务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陈树春说。他表示,商家单方规定赠品不适用“三包”规则的,属于商家单方制定的“霸王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该规定商家对于赠品同样需要承担“三包”责任,“免费”不等于“免责”。

  此外,记者了解到,《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也规定,“在促销中提供赠品、免费服务的,标示的赠品、免费服务的名称、数量和质量、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与实际不符”属于在促销活动中明令禁止采用的不正当手段。(□本社记者 庄德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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