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以家中办客事需要用烟酒、自己有挖机可以出售等为由,前后三次对被害人实施诈骗的案件。
2023年5月11日至5月18日期间,李某以家中办客事需要用烟酒为由,先后到昌宁县勐统镇徐某经营的某百货批发店、昌宁县田园镇兰某经营的某便利店,赊购烟、酒、茶、米等物品,李某将相关商品低价变卖后将所得挥霍一空;
2023年8月,李某谎称自己有一台挖掘机可以出售,将从姚某处租赁来的挖掘机拖至昌宁县田园镇达丙社区王某某经营的废旧物资回收点变卖,后将挖掘机变卖款用于偿还债务或挥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91,130元,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属数额巨大。李某多次实施诈骗,且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实施诈骗行为,可从重处罚。鉴于其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以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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