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网讯(记者黄国亮 □王丹 通讯员聂秀锋 蔡莉)近期,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宗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小婷(化名)与被告赵轩(化名)因演唱会门票买卖产生纠纷,法院依法认定被告出售的门票为假票,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购票款5400元并赔偿损失1671元。
据悉,2023年4月29日,小婷与赵轩通过支付宝平台,以电子形式签订了一份《物品买卖合同》,约定小婷购买两张周杰伦2023年6月30日在海口的演唱会门票,每张门票价格为2700元,合计5400元。小婷当日即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全额款项支付给了赵轩。她满怀期待地等待着那天的到来,幻想着演唱会现场激动人心的场景。
演唱会当天,当小婷与母亲手捧那两张门票,兴奋地走向检票口时,她们的喜悦瞬间被打破。检票员仔细检查了门票后,面色凝重地摇了摇头,告知她们:“对不起,这两张是假票,无法入场。”小婷愣住了,她难以置信地看着手中的门票,又望向母亲,只见母亲也是一脸震惊和失望。母女两人瞬间像是被浇了一盆冷水,从头顶凉到脚底。
“这怎么可能?我明明是通过大型网购交易平台买的!”小婷急切地辩解道,但检票员坚定地摇了摇头,示意她们离开。
小婷与母亲默默地站在检票口外,承受着周围人异样的目光和窃窃私语。她们原本期待中的演唱会,如今却变成了一场空欢喜。回想起为了这次演唱会所做的种种准备,小婷更是心如刀绞。为了观看演唱会,小婷母亲6月26日从哈尔滨坐飞机到海口,小婷支付了单程机票1321元以及母亲在海口的住宿费用。这一切的努力和期待,都因为这两张假票而化为泡影。愤怒的小婷于2023年8月29日将赵轩诉至龙华区法院,决定为自己讨回公道。
龙华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赵轩对出售假票的事实并无异议,但声称自己也是受害者,票也是从案外人处购买的,且并未从案外人处获得退款。法院认为,原告、被告之间成立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因被告出售给原告的门票系假票,导致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请求被告退还购票款并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其母亲从哈尔滨飞来的单程机票1321元,因观看演唱会是原告母亲此行的重要目的,如非该原因,其母未必成行,此项花销确系因假票带来的损失,法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请予以支持。原告还主张被告承担其母亲在海口住宿7天所产生的2350元住宿费,法院仅支持演唱会当日的住宿费350元,对其余天数不予支持。
龙华区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判决被告赵轩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小婷退还购票款5400元,并赔偿损失1671元。
判决生效后,被告赵轩于2024年1月主动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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