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皮酥脆、色泽金黄、咸香适口的油条是深受大家喜爱的早点,但一些商贩为了追求油条的口感和卖相,却暗自往里添加“科技与狠活”,这不仅损害他人健康,也触犯了法律。近日,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经审理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20年9月起,被告人刘某在襄城区江华路经营一家早点铺子,出售油条、八宝粥、煎饼等早点。2023年6月13日,襄阳市市场监管局襄城执法大队对刘某经营的早点铺子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查获硼砂一袋,后对现场销售的早点进行了采样提取。经襄阳市公共检测中心鉴定,抽样油条中含有硼酸成分,硼酸实测值为1564mg/kg。
法院经审理查明,在2008年,硼砂和硼酸已被国家列为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和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一批)。被告人刘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因是法律意识淡薄的老年人初犯、偶犯,法院从轻从宽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同时判令被告人刘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法官提醒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食品安全问题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都息息相关。在食品中添加硫酸铝铵、明矾(十二水硫酸铝钾)等食品添加剂涉嫌违法犯罪,经营者不仅会受到刑事处罚,还会受到限制其继续从事该行业、赔偿罚款等行政处罚。广大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要注意观察商家加工环境、加工方法,发现有毒、有害食品时应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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