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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土地还未过户莫名被抵押?法院判了!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444

  白纸黑字约定了土地使用权,对方不仅未按时办理过户,还将其抵押,此时抵押合同是否有效?土地使用权究竟归谁?12月6日,一起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当事人为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送上锦旗,感谢羊山法庭庭长蒋荟依法办案、公正判决,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河南某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经友好协商,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约定被告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用于建设汽车销售服务中心,并在六个月内过户土地使用权证。协议签订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依约向被告支付购地款773万余元,被告也将土地交付使用,但并未在约定时间办理过户手续。随后,被告将约定土地所在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某信托公司,抵押资金用作其他项目,汽车销售公司得知后,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至平桥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蒋荟仔细审查了案件材料,收集相关证据,判断原、被告之间形成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被告不仅应履行交付约定土地的义务,且应在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将双方交易的土地使用权过户至原告名下。按照抵押权的有权处分性,抵押人用于抵押的财产应当是有权处分的财产,在原告对土地享有实际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益的情况下,应优先保护实际物权人的权利,该土地的抵押行为无效。

  经过审理,依法判决被告与信托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中用争议土地作抵押内容部分无效,并注销上述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登记,协助原告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经过蒋荟的释法答疑,被告也充分认识到自己应该履行的义务,妥善处理了案涉土地相关手续,该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顺利化解。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包括:1、在订立合同时,不得有欺诈行为;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如实履行应承担的义务;3、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合同双方均为企业,在合作中应诚信经营,依约履行合同条款及义务。同时,信托公司作为专业的代为管理经营货币资金和实物财产的金融机构,应具备丰富的信托业务经验及相关的专业知识及畅通的信息渠道,在办理抵押业务时,除要审查不动产登记薄的登记信息外,还应尽到审慎注意义务、遵守普遍的行业惯例,实地调查抵押物,并严格审查是否已经交付他人使用,从而规避风险,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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