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债务人的优先权 ,是指法律规定债务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对生活必须费用和生活必需品的优先权,即债务人的生活必需费用优先权。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和生活必需品。该规定在法律程序上规定了特定债务人的优先权。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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