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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哪些事项应由业主共同决定?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330
  《物权法》规定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是为了更好的行使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管理权。业主大会是行使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管理权的权力机构,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下列事项应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 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 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 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 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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