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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民事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原则是什么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543
  (一)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的负担原则是由败诉方负担,如果胜诉方自愿负担的除外。

  (二)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三)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四)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变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五)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六)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七)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八)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减少请求数额部分的案件受理费由变更诉讼请求的当事人负担。

  (九)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举证期限内举证,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提出新的证据致使诉讼费用增加的,增加的诉讼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人民法院认定的案件受理费的分配情况,当事人不得单独就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当事人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的院长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计算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核,计算确有错误的,做出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更正。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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