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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托运人在承运责任期间内对货物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646
  托运货物在承运责任期间和站、场存放期间内,发生毁损或者灭失的,承运人以及场站经营人应当对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以下七种情形下,承运人、站场经营人举证后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 不可抗力;

  (二) 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变化或者合理损耗;

  (三)包装内在缺陷,造成货物受损;

  (四) 包装体外表完好而内在货物毁损或灭失;

  (五) 托运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致使货物被有关部门查扣、弃置或作其他处理;

  (六) 押运人责任造成的货物毁损或灭失;

  (七) 托运人或收货人过错造成的货物毁损或灭失。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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